吉安市及各县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优惠政策汇总
吉安市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受益地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对首次认定获批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获批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奖励6万元,非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且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在吉州区纳税的企业;
(2)在有效期内的每年度研发投入达到以下标准:销售收入5000万(含)以下,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5%;销售收入5000万至2亿(含),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4%;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3%。
对首次认定的数字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重新申报并认定的数字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3年期满后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一个企业只奖励一次。
政策依据:《关于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二十八条政策措施》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或3年期满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并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申报,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重新申报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政策依据:《峡江县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对当年有研发投入且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初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复审通过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泰和县科技入园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对经国家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井冈山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凡经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年期满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由县财政给予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安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于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对入园企业凡经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或3年期满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并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吉安市高铁站新区
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扶持吉安市高铁新区科创和总部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