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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扶持出口型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0-09-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对集美辖区企业通过经国家财政部批复且具备出口信用保险运营资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调查买家资信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对辖区企业承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50%或30%的补助。
主要申报条件
适用于集美辖区企业
支持方式及金额
对上一年度辖区企业经国家财政部批复且具备出口信用保险运营资质的厦门市具体承办保险机构产生的资信调查费给予50%的补助;对辖区企业在承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投保产生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30%的保费补助。
申报材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3份,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由收件部门从电子证照库调取;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原件1份,加盖公章。
4.上一年度市级出口信保补助部分的“银行业务收款回单”及对应的银行账户对账单(明细账)复印件(在费用明细项下加划线)加盖公章。
备:第3项可容缺受理,无信用不良记录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可容缺办理,企业需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证照材料可由办事窗口代为复印。
申报材料说明:以上所需材料为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验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均为A4纸)
办理时间
1.申报受理:1年1次,每次1个月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2020年办理时间:9月16日至10月1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