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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2023年一季度“开新局创新绩”促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 集发展〔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1-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部署,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实现我区经济工作开新局、创新绩,为后续经济总体回升打下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实施“首贷户”融资补贴。对集美区小微企业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首次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融资,获得市级“首贷户”贴息的,区财政按年化1.5%予以补贴;未获得市级“首贷户”贴息的,区财政按融资利率的50%予以补贴,补贴年化利率不超过2.5%。“首贷户”补贴认定标准参照市级首贷续贷专项增信子基金政策执行。以上单个企业补贴按实际用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受理单位:区财政局)
2.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2023年由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15%予以贴息;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三高”“专精特新”企业,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20%予以贴息;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获得厦门市科技担保贷款贴息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区财政再按市级贴息金额的100%予以贴息。以上企业由区担保公司提供免费担保,贴息最长不超过12个月,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上述企业同时满足“首贷户”融资贴息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受理单位:区财政局、区担保公司)
3.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承租集美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及保障性配套商业用房从事生产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2022年12月、2023年1月和2月租金减半收取。租金减免工作力争在第一季度完成。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受理单位:各镇街,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文旅局、杏林建设、集美城发、集美国投、集美产投)
二、支持工业、软件信息业增产
4.支持工业企业稳就业促增产。对于在集美区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纳统规模以上工业,且于2023年1月31日(含)前已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若满足如下条件,给予稳岗增产补贴。(1)2022年度产值10亿元(含)以上:2023年1-3月产值同比增长5%(含)以上;(2)2022年度产值3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2023年1-3月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3)2022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2023年1-3月产值同比增长15%(含)以上;(4)2022年度产值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2023年1-3月产值同比增长20%(含)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给予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度3月31日在职在岗的企业员工每人480元的稳岗增产补贴。区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符合条件的补助总额如超出20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降低补助标准。(受理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
5.做大做强软件信息业。集美区规上软件信息企业2023年1-2月同比增量300万(含)以上的按超额累计测算给予经营团队奖励:(1)增量5000万元以内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2‰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1.5‰测算奖励;(2)增量5000万元(含)-4亿元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3‰测算奖励,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2.5‰测算奖励;(3)增量4亿(含)-10亿元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4‰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3.5‰测算奖励;(4)增量10亿元(含)以上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5‰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4.5‰测算奖励。单家企业测算经营团队奖励金不超过350万元。规模以上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含基金)的企业营业收入和增速应合并考核。(受理单位:区工信局)
6.鼓励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招聘活动。2023年第一季度集美区企业参加集美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校企合作等对接活动,给予报销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报销标准)。(受理单位:区人社局)
三、促进商贸消费市场发展
7.加大零售、餐饮扶持力度。对2023年第一季度零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第一季度零售额(或营业额)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或者第一季度零售额增量超过5000万元(营业额增量超过200万元)(含),其第一季度零售额增量、营业额增量分别按1.2%、2%给予奖励,单家封顶80万元。企业在2024年申报2023年度相关奖补时,本条款增量部分不列入奖补计算依据,不足部分无需退回。(受理单位:区商务局)
8.对一季度批零增量予以奖励。对2023年第一季度批发销售额在8亿元以上且季度同比增长在30%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或者第一季度批发销售额合计在80亿元以上且季度同比增长在25%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可按照第一季度增量的1‰申请增量奖励。全年增量奖励依据商贸扶持政策核算,多退少补。(受理单位:区商务局)
9.继续实施促消费活动。打响“集美欢乐购”品牌,继续安排财政资金在第一季度通过线上平台发放电子消费券,营造节日氛围。鼓励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餐饮企业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联、美团、大众点评、自营等线上平台向市民、游客发放消费券。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2023年一季度实际消费(核销)的消费券优惠让利部分给予50%补贴(不含政府投放消费券)。其中,大型集中式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不含)的,单家补贴封顶5万元;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家补贴封顶8万元;限上商场补贴封顶15万元。(受理单位:区商务局)
四、助力文化旅游业稳定发展
10.推动住宿业企业扩大经营。对集美区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额15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22年同期基础上正增长5%(含)以上的,给予营业额排名1-3名的企业每家奖励16万元,排名第4名(含)之后的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受理单位:区文旅局)
11.助力文体旅影视企业发展。(1)对集美区规模以上文体旅游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额15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22年同期基础上正增长5%(含)以上的,给予营业额排名1-3名的企业每家奖励16万元,排名第4名(含)之后的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2)对集美区规模以上新闻影视传媒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额15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22年同期基础上正增长5%(含)以上的,给予营业额排名1-3名的企业每家奖励16万元,排名第4名(含)之后的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受理单位:区文旅局)
五、鼓励重点工程不停工
12.鼓励区重点建设工程春节期间不停工。对在2023年1月21日至2月5日不停工且现场施工日均人数50人(含)以上的集美区重点项目给予补贴。其中:1月21日至27日不停工的项目,按照实际施工情况给予80元/天·人补贴;1月28日至2月5日不停工的项目,按照实际施工情况给予40元/天·人补贴。以上两项措施对单个项目累计补贴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国家、省、市另有奖补规定的,与本条款重复的奖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受理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
13.对不停工重点工程项目予以分类表扬。集美区建设工程在2023年1月21日至2月5日期间不停工且现场施工日均人数50人(含)以上的项目、混凝土企业供应量累计5000立方以上,由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按相关规定申报市建设局对项目参建单位(含建设、代建、施工、劳务分包等单位)、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并记录良好行为信用记录。(受理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
14.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根据集美区企业通过统计部门审核的2023年1-3月产值,按照产值增幅记入不同档次C4类信用监管行为。(1)2022年产值0.25(含)—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第一季度增速20-30%(含),加C4档0.25个调节系数,增速30—40%(含),加C4档0.5个调节系数,增速40—50%(含),加C4档0.75个调节系数,增速50%以上,加C4档1个调节系数;(2)2022年产值1(含)—2.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第一季度增速10-20%(含),加C4档0.25个调节系数,增速20—30%(含),加C4档0.5个调节系数,增速30—40%(含),加C4档0.75个调节系数,增速40%以上,加C4档1个调节系数;(3)2022年产值2.5(含)—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第一季度增速5-15%(含),加C4档0.25个调节系数,增速15—25%(含),加C4档0.5个调节系数,增速25—35%(含),加C4档0.75个调节系数,增速35%以上,加C4档1个调节系数;(4)2022年产值5(含)—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第一季度增速3-13%(含),加C4档0.25个调节系数,增速13—21%(含),加C4档0.5个调节系数,增速21—30%(含),加C4档0.75个调节系数,增速30%以上,加C4档1个调节系数;(5)2022年产值10亿(含)以上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第一季度增速0-8%(含),加C4档0.25个调节系数,增速8—16%(含),加C4档0.5个调节系数,增速16—25%(含),加C4档0.75个调节系数,增速25%以上,加C4档1个调节系数。(受理单位:区建设与交通局)
15.部分政策增配消费额度奖励。本措施第4条“支持工业企业稳就业、促增产”,第7条“加大批零、餐饮扶持力度”,第10条“推动住宿业企业扩大经营”,第11条“助力旅游和文体娱乐业企业发展”,第12条“鼓励重点建设工程春节期间不停工”共5条措施增配消费额度奖励,在按照奖补政策计算出来的奖补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兑付的基础上,额外向受奖补企业主体配套奖补资金25%的消费额度,受奖补企业主体可在办事指南规定的日期之内,到集美区指定的商贸、餐饮、文旅场所(由商务局、文旅局分批次公布)进行消费,凭企业主体与上述指定的商贸、餐饮、文旅场所签订的购销协议、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转账凭证等相关符合要求的佐证材料在办事指南规定的日期之前向企业主体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即兑现奖补资金的部门)进行报销,具体要求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办事指南。
六、其他事项
16.本措施第15条所涉及的5条措施,分条设置不同奖补预算总额(预算总额包含奖补资金和配套消费额度),各项措施受理部门在办事指南中明确超出预算总额的兑现方式。
17.企业若同时符合集美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则在享受区级同类政策时应扣除上级政策的区级承担部分。本措施涉及的各项措施条款的办事指南由各受理部门负责解释制定,与政策同步出台。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