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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2021年企业“用汽补贴”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服务依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1〕1号)第十四条
办理条件
对上一年度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集中供热用汽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用汽量给予20元/吨的价格补助;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上一年年度用汽量给予30元/吨的价格补助。
特别说明
企业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1〕1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成长型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1〕2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46号)等由区工信局负责兑现、解释的政策文件每年度享受的补助总金额除集府规〔2021〕1号文件中“支持规下企业转规上”、“支持企业增产”、“支持高端制造”、“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集府规〔2021〕2号文件中“入库奖励”、“研发奖励”、“鼓励校企科技成果转化”之外,不超过其当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申报材料(结合统计局用电表格,是否可以减少材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1份,加盖公章;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原件一份;
3.工业企业用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汽清单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集中供热公司和本企业公章);
4.缴交用汽费用银行转账单据(复印件);
5.原始凭证(支付款项)所对应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在费用明细项下加划线);
6.2020年度12月企业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即B204-1表(加盖公章)。
申报时间:9月15日至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