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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集府规〔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05-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消费发〔2020〕82号)、《2021年商务部内贸流通工作三大行动》(商建发〔2021〕21号)、《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好2021年消费促进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商贸服务业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批发业发展
(一)批零企业的批发销售奖励
当年度批发销售额2000万元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的批零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款下列扶持措施。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批发销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增量奖励
限上批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予以奖励。
2.存量奖励
限上批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达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集美区纳统的批发销售额的0.2‰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5%(含;下同)-20%(不含;下同)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以下简称“纳统”)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且纳统当年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批发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批发企业。
(三)经营贡献奖励
当年度总销售额2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在完成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后,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2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款奖励与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奖励可同时享受,与本措施其他奖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与同类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条 支持零售业发展
(一)批零企业(不含餐饮企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奖励
当年度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款下列扶持措施,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零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增量奖励
(1)主营乘用车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20%”、“20%以上”分档,分别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6‰、7‰给予奖励。
(2)其他限上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20%”、“20%以上”分档,分别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4‰、5‰给予奖励。
(3)本措施实施后新增限上批零企业,按其纳统当年零售额增量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纳统当年度与本项(1)(2)增量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2.存量奖励
限上批零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集美区纳统的零售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5%-20%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单家企业当年度存量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纳统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且纳统当年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零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零售企业。
(三)经营贡献奖励
1.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且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300万元以上的新增限上零售企业,在完成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后,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60%予以奖励。
2.当年度零售额2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80%予以奖励。
本款奖励第1项与第2项不可重复享受,与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奖励可同时享受,与本措施其他奖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与同类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四)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平台推广补助
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3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当年度信息化实际投入以及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推广费用合计金额的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300万元-1000万的,补助比例为10%,本措施有效期内,本项补助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30%,本措施有效期内,本项补助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本款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在集美区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的30%。
(五)直播电商奖励
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的,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网络主播人员,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其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度在集美区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的30%。
(1)当年度有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2)已通过所在企业连续缴交医社保6个月以上,补缴医社保的除外;(3)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的在职员工。
第三条 支持餐饮业发展
(一)餐饮企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奖励。当年度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款下列扶持措施,单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款社会消费品零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增量奖励
(1)限上餐饮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30%”、“30%-60%”、“6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6‰、1.2%、1.8%奖励。
(2)本措施实施后新增限上餐饮企业,按其纳统当年零售额增量的8‰予以一次性奖励。纳统当年度与本项(1)增量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2.存量奖励
限上餐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集美区纳统的零售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为100万元。
(二)纳统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统当年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餐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餐饮企业。
第四条 支持商圈发展
(一)高端商业品牌门店、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奖补
鼓励集美区大型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门店、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入驻该商业体。上述大型商业体及其运营单位、高端商业品牌门店经营公司、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经营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措施规定,给予大型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相应入驻装修费用一次性补贴和品牌招商一次性奖励。
大型商业体及其实际运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2)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对该商业体实行统一运营管理;(3)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税收均归属集美区。
高端商业品牌门店经营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21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商事登记、税收归属地均在集美区,且为集美区限上零售企业;(2)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新引进的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集美区大型商业体内实际经营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国际其他品牌,并获得上述品牌销售授权;(3)引进的高端商业品牌门店场地租赁合同是由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与高端商业品牌经营公司签订,且租赁期不少于1年;(4)由该门店入驻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作为主体统一将该门店经营数据纳统的不受本项第(1)点要求限制。
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经营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21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商事登记、税收归属地均在集美区,且为集美区限上零售企业;(2)本措施有效期内实现自然年度入统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3)品牌授权方出具的相应区域首店证明,分为中国(内地)首店、福建省首店、厦门市首店;(4)引进的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场地租赁合同是由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与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经营公司签订,且租赁期不少于1年;(5)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新引进的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集美区大型商业体内实际经营该品牌首店;(6)由该门店入驻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作为主体统一将该门店经营数据纳统的不受本项第(1)(2)点要求限制,但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应提供该门店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的相关材料。
1.入驻装修费用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按以下标准享受入驻装修补贴。
每平方补贴标准:属国际顶级品牌或中国(内地)首店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补贴为5000元;属国际一线品牌或福建省首店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补贴为3000元;属国际其他品牌或厦门市首店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补贴为2000元。
补贴面积:按照该门店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兑现限额和方式:入驻装修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门店实际装修费用。自该高端商业品牌门店、品牌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分别申请、分别兑现,三年对应的拨付比例为4:3:3。享受补贴期间经营的高端商业品牌门店、品牌首店经营的类别出现变化,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仍以首次认定为准。若申请补贴时该门店已停止经营的,不再给予补贴。对同一经营场所因更名、转让、合并等出现变更的,不予重新计算补贴。
2.品牌招商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可按入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端商业品牌门店经营公司、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经营公司情况,按以下标准享受品牌招商奖励。每入驻一个国际顶级品牌或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入驻一个国际一线品牌或福建省首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入驻一个国际其他品牌或厦门市首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第(一)款扶持措施同一品牌经营公司入驻商业体的门店既属于高端商业品牌门店,也属于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可择优不重复享受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品牌招商奖励。同一高端商业品牌门店经营公司、有影响力的品牌首店经营公司在多个符合本条要求的商业体拥有门店的,仅限一处场地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最早的门店可作为享受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品牌招商奖励的依据。
(二)商业体、专业市场招商奖励
对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均在集美区、在集美区实际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体或专业市场实际运营单位,按其入驻(是指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实际经营地均在该商业体、专业市场)上述场地实际经营的当年度新增限上零售、餐饮的商户所享受本措施的零售(含餐饮)增量、存量、纳统奖励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商业体或专业市场实际运营单位每年奖励上限不超过其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或当年度房产税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的50%。新增限上零售、餐饮的入驻商户认定条件同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第(二)款,但不包括商业体、专业市场实际运营单位。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一)纳统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统当年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指: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的限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二)经营贡献奖励
限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按其当年度营收增量的5‰予以奖励,或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60%予以奖励(完成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后申请)。本款奖励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限上企业参加展会
对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委发〔2021〕5号)文件,取得市级展位费补助的限上商贸企业、限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市有关部门拨付的展位费补助金额的25%予以配套补助。
第七条 支持重点企业人才发展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集美区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达4万元以上、按规定在本企业缴交医社保满一年的员工,补缴医社保的除外,按照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当年度没有享受市级或区级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商贸领域三高企业。
(2)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集美区外资商贸企业。
(3)当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
其中: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6万元以上的员工,6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50%进行奖励,6万元-25万元的部分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75%进行奖励,2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100%进行奖励。
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由企业于次年向区商务局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的在职员工。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扶持对象。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商事登记、税收归属地均在集美辖区内的独立法人商贸服务业企业。
(二)资金来源。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商务局部门预算,由区商务局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
(三)申报时间。企业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向区商务局申报当年度或上年度本措施第六条扶持资金;企业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向区商务局申报上年度本措施其他条款扶持资金。其中企业可申报当年度扶持资金却没有申报的,可延至次年10月31日前申报,逾期申报视为主动放弃扶持资金;申报上年度扶持资金的,当年10月31日前未申报视为主动放弃上一年度扶持资金。
(四)申报材料。企业需根据申报项目提交《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及其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申报指南由区商务局另行发布。
(五)本办法所指的高端商业品牌包括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和国际其他品牌,该品牌是根据福布斯年度世界顶级奢侈品调查、世界品牌实验室关于世界顶级奢侈品牌100强、世界奢侈品协会最新发布的全球奢侈品牌100强的名单确定,并由区商务局在本措施申报指南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因同一个高端商业品牌门店,在本措施实施前,有相关方已经享受集美区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入驻奖励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不再重复享受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品牌招商奖励。
(六)本措施所指的首店,是指在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品牌或新的潮牌企业在特定区域内开设的第一家实体门店,如中国(内地)首店、福建省首店、厦门市首店。因同一个品牌的首店,在本措施实施前,有相关方已经享受集美区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入驻奖励的,商业体实际运营单位不再重复享受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品牌招商奖励。
(七)本措施所指的厦门市三高企业,是指按照厦门市关于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成长相关政策确定的商贸企业。
(八)本措施所指年度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措施所涉及的数字,“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本措施兑现的资金尾数取整至千元位(四舍五入)。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不可重复享受;本措施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条款和集美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款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是指计算奖补的依据一致或奖补的具体目的一致。不同类扶持政策条款可同时享受。除人才个税补贴和企业营业收入增量、存量、纳统奖励政策外,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不超过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如超过的,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九)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不含个人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十)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需无条件于限期内全额退回,并取消其2年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本措施执行中涉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可按本措施享受扶持措施。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贴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