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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企业使用中软国际-华为云服务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服务实施协议》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均归属集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制造类企业;
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云服务指由“中软国际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国际”)提供云平台资源和全生命周期的云服务,包括华为云-软件开发云服务(以下简称“软件开发云”)、华为云-智能制造云平台服务(以下简称“智能制造云”)、中软国际-云上软件园服务(以下简称“云上软件园”)。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可选择下列云服务申请补贴,但软件开发云补贴和智能制造云补贴只能二选一。
(一)软件开发云
1.使用软件开发云工具套餐(包含人工智能云工具)及其套餐外配套云资源,按照其当年度上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其中套餐外配套云资源的补贴金额,规上(限上)企业不超过3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不超过10万元。
2.仅使用云资源。按照其当年度上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规上(限上)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规下(限下)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智能制造云
按照其当年度上云费用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
(三)云上软件园
云上软件园(xm.jfh.com),分为三种套餐包:10人以下套餐(9800元/年)、10-50人套餐(39800元/年)、50人以上套餐(69800元/年)。按照企业根据业务需求和规模选择的当年度云上软件园套餐,给予100%的补贴。
第五条 企业如申报获得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软件开发云和智能制造云相关补贴,则市、区两级补贴合计最高额度为当年度企业上云费用的90%,同时补贴额度不得超过企业软件开发云和智能制造云的补助金额上限。如市、区两级补贴合计不足以上规定的,则企业可在市级审批通过后30日内再次申请补足,逾期视同放弃;如市、区两级补贴合计超过当年度企业上云费用的90%,则企业需在市级补贴下达的30日内退还差额。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一式贰份,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软国际各执壹份,具体如下:
1.集美区“中软国际-华为云服务”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纳税证明材料(上年度和本年度);
4.云服务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5.软件开发云或智能制造云使用清单。
申请使用服务的企业统一由中软国际负责对接(联系人:王先生,联系方式:0592-3202551)。中软国际收集企业申请材料,分批提交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第七条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如实申请使用资源,不得将资源转赠、转租或用于销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回补贴金额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条 企业享受本专项资金补贴,与国家和省、市、区各类扶持政策(含一事一议)不冲突,可叠加享受。
第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 本细则相关条款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前符合本细则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