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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失效]

发布时间:2018-09-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石墨烯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石墨烯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17〕8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项目、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源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集聚,将高新区打造成国内领先的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创新中心和产业集聚高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且经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第三方机构认定,从事以石墨烯、富勒烯、碳纳米管和碳纤维复合材料等为代表的先进碳材料开发、应用及产业化企业(以下简称“先进碳材料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的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支持企业落地
第四条  对在高新区落地的先进碳材料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租用高新区办公场地或厂房的先进碳材料企业,可根据其实际租用面积,自政策颁布之日起,享受办公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或厂房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租减免优惠。岛内、岛外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减免优惠,优惠期为三年。
第三章  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引进及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  对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均超过5000万元、在高新区落地且注册资本大于200万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按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和1亿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入驻高新区且固定资产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按其平均电费超过0.4元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采购并使用由高新区先进碳材料企业所研发生产的新型应用产品,可按照其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创新研发
第十条  对企业设立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按其实际研发与仪器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高新区先进碳材料企业使用火炬石墨烯新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在平台开放后的前三年可按仪器使用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五章  支持高端人才项目引进和企业引才用才
第十二条  对由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获得者及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或领军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高新区创新创业,且该人才或人才团队持有股份不低于20%,在公司成立落户高新区后可按照厦门市“双百计划”A类扶持政策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对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总额高于8万元(含)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可按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奖励期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支持条件的事项,如果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含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以及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园区企业享受政策后10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否则将追回已申领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可追回资金,取消其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列入厦门市信用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三年。政策中有特别规定政策期限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