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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申领使用及兑现申请(2018年)

发布时间:2020-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相关主体说明
 (一)发放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领使用创新券:
 1.工商、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
 2.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200 万元(含)的企业,或申报时在厦注册未满三年的初创企业。
 (二)创新券受理单位
 经认定的“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唯一代理机构(经专家认可的),可作为创新券受理单位,接收企业的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详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服务目录》。
 (三)创新券运营单位
 管委会指定火炬科技服务联盟秘书处(挂靠于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支持政策
 (一)企业方面
 1.发放标准
 火炬创新券每年发布一期,有效期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每一周期的创新券额度仅限在该周期使用,过期作废。
 企业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可根据2017年营业收入情况或注册时间(初创企业),申请这一周期(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的创新券额度。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企业情况

创新券额度

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4亿元(含)

40万元

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2亿元(含)且小于4亿元

30万元

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且小于2亿元

25万元

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5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

20万元

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且小于5000万元

15万元

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含)且小于3000万元

10万元

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且小于1000万元

5万元

2017年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且小于500万元

2万元

申报时在厦初次注册成立未满三年

5000元


2.每次可使用额度
 企业购买指定的高水平服务时,每次使用的火炬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合同金额的35%(含)。
 (二)服务机构方面
 对于工商、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的受理单位,在兑付火炬创新券时给予相应奖励:
 1.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20%予以奖励;
 2.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的,且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30%予以奖励;
 3.受理单位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指定代理机构的,按创新券兑付额度的10%予以奖励。
 三、支持范围
 火炬创新券仅适用于经认定的各类“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向高新区企业提供的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法律服务、财务会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等七类创新服务。
 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的服务事项详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服务目录》。
 四、使用程序
 (一)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过“厦门火炬高新区门户网站”的“网上办事”,登录“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申领使用火炬创新券。主要步骤如下:
 1.完成企业实名认证及本周期创新券总额度申请;
 2.选择所需服务项目;
 3.处理服务机构(受理单位)发起的预合同,同时申请当次创新券抵扣额度;
 4.运营单位预审通过后,处理服务机构发起的正式合同;
 5.运营单位终审通过后,履行协议条款,向服务机构支付创新券以外的费用;
 6.对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
 (二)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完成与企业的合同签订,以及创新券兑现预申请操作。
 1.完成机构实名认证后,发布经认定的服务项目;
 2.受理企业申请的服务,并发起预合同;
 3.企业确认预合同后,发起正式合同;
 4.履行协议条款,提供相应服务;
 5.对企业进行评价;
 6.进行创新券兑付预申请;
 7.审核通过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相关材料送至运营单位兑付火炬创新券。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创新券授权额度
 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三年企业不用提供该项材料);
 (二)服务机构申请创新券兑现
 1.火炬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火炬创新券受理情况汇总表;
 3.正式服务协议复印件;
 4.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5.向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复印件;
 6.实际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六、相关提示
 (一)正式合同应注明“服务总金额”、“现金支付额”、“创新券抵扣额”,并明确企业未能成功申领火炬创新券或申领火炬创新券金额不足时,由企业向机构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或补齐差额。
 (二)原则上,正式合同的服务事项、服务价格应与预合同及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服务目录保持一致,以避免发生创新券实付额度和授权额度不一致的情况。当正式协议中的服务事项和服务价格与预合同出现偏差时,应重新提交申请。
 (三)服务机构须向企业开具正规的财务凭证,发票金额为企业实际支付金额(创新券抵扣额之外的服务费用)。
 (四)服务机构不得接收其关联企业的火炬创新券,若接收其关联企业的火炬创新券,管委会将不进行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