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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厦高管规﹝2020﹞4号 【失效】

发布时间:2020-08-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全面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  提升企业研发能级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5%的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1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设“火炬创新研究院”
支持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或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由前述两种主体合作,在高新区设立单一或多元主体建设的创新研究院。
对上述创新研究院,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评定的基本条件、方式及数量详见实施细则),通过评定的,授予“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B类)”称号。
对上一年度获评的A、B两类“火炬创新研究院”,给予以下扶持。
(1)研发投入补贴。按研究院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数额,给予40%(A类)、20%(B类)的补贴(含市、区两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逐年进行申报,年度扶持金额最高500万元(A类)、200万元(B类),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
(2)研发服务奖励。按高新区企业(与该研究院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上一年度向研究院(A类)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5%补贴给企业,15%奖励给研究院。逐年进行申报,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补贴和奖励的累计额度最高1500万元。
(3)已获评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当年度直接认定为“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高新区按上述两项条款中可获得扶持金额的60%,给予研究院配套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逐年进行申报,年度补贴金额最高400万元,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000万元。
单家企业建设的相同或相似研发机构或平台,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支持企业设立“火炬域外研发中心”
支持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厦门市外设立研发中心(中心须与高新区母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纽带关系,若为独立法人机构,高新区母公司对该中心实际控股须大于50%,且中心应当纳入高新区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对上述研发中心,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评定的基本条件、方式及数量详见实施细则),通过评定的,授予“火炬域外研发中心”称号。
对当年度获评的“火炬域外研发中心”,自认定当年起,给予其在高新区的(母)公司2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根据其年度运营情况,连续补贴两年。
第三章  促进企业创新成长
第八条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行政区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九条  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成长
对当年度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含复核)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行政区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十条  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获评“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评定的基本条件和方式详见实施细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四章  支持企业引才用才
第十二条  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第十三条  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
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低于40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
(1)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月实际租金给予每月最高3000元的租房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2)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按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给予每月最高3000元的购房贷款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低于25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
(1)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月实际租金给予每月最高2000元的租房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2)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按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给予每月最高2000元的购房贷款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第十四条  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
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的双一流大学(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3年以内,且不超过30周岁),给予每月最高1000元的生活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扶持期限最高两年。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仅能享受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的一条,相关人才在企业间流动的,由新企业为其申报自入职月份起的相关条款。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新区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中所有员工因个人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若企业申报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由企业在限额范围内自行协调各相关人才的具体奖励和补贴额度,再进行申报。
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的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及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
第五章  优化园区协同创新生态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高新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建设和运营技术服务平台,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对上述技术服务平台,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评定的基本条件、方式及数量详见实施细则),通过评定的,授予“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称号。
对当年度获评“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自认定年度起,根据平台连续三年内(上一年度、当年度及下一年度)新购买或新租赁服务设备(设施)的实际支出金额(以正规发票凭证为准),给予30%的设备补贴,逐年进行申报,年度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服务,高新区管委会面向园区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火炬创新券”,并组织评定“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事项”。
企业向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时,使用火炬创新券(有效期内)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40%。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按季度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兑付抵扣金额。
对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高新区的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管委会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获评“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直接认定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并按其当期创新券兑付金额的30%予以奖励;单家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4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
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定“火炬技术交易平台”及其运营单位。
(1)对在平台上实现技术交易的企业(买方),给予以下扶持,可同时享受。
技术转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合同,给予每个合同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额5%的补贴,单个合同最高补贴2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补贴累计总额最高100万元。
成果转化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每个项目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额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累计总额最高15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合同和成果转化项目,分别给予“火炬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每个合同(项目)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额2%的奖励,每个合同(项目)单项最高奖励10万元,单家运营单位每年获得本项奖励累计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对企业上一年度成功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冠名“火炬创星荟”(分A、B、C、D四类,认定的基本条件、方式及数量详见实施细则)并通过评定后,择优按下表给予补贴,单个运营主体每年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00万元。

类别

支持方式

A类

按活动实际投入的9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B类

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C类

按活动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D类

按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第六章  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申请和维护发明专利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专利国际申请获得受理,且权利要求(全部或部分)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给予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维持有效状态的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欧、韩),给予每件专利上一年度维护年费金额40%的补贴。
每件国外(地区)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款资助(奖励和补贴)的总金额最高50万元。
第二十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质企业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对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专利特等奖、专利一等奖、专利二等奖、专利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件专利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奖励金额。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
对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知识产权导航、分析评议、风险预警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定后,择优(最高10个)给予每个项目合同实际支付金额4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对于已获得市级政策条款中相关事项补贴的,高新区不再给予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承诺自首次申领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否则返还全部扶持款项。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以及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同承担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获得奖励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将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信用厦门”进行公开和联合惩戒,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实施办法》(厦高管〔2019〕50号)同时废止。
依据《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厦高管〔2019〕12号)评定的“火炬创新研究院(C类)”,扶持方式按本政策中“火炬创新研究院(B类)”执行。
已享受《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高管〔2017〕184号)中“第三章 支持企业引才用才”条款且申报时符合原政策条件的相关人才,按原政策条款继续执行剩余年份的扶持,且不得享受本政策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单家企业同年度依据原政策和本政策进行申报的扶持金额合并计算,获得的总扶持金额不超限额。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为规范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二)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承诺自首次申领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否则返还全部扶持款项。
二、相关说明
(一)高新区每年在官方网站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申报起止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二)申报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楚(原件备查),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序装订,一式一份。
三、关于第四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条款说明
1.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需合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2.本条款以企业申报区级扶持时确认的研发费用数额(简称“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扶持资金拨付后,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简称“实际金额”)发生变化,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实际金额高于申报金额的,高新区管委会不补差额;
(2)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不超过实际金额20%(含)的,企业应即刻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差额部分;
(3)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4)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导致研发费用增速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即刻全额退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其中,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3.企业未在规定时间(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内退回相关补贴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信用厦门”进行公开和联合惩戒,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同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汇总表;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前两个年度);
5.收款收据。
四、关于第五条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一)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五、关于第六条支持企业建设“火炬创新研究院”
(一)条款说明
1.相关名词(下同)的定义
(1)百亿企业: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及以上企业(以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为准)。
(2)上市企业: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沪深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港交所、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
(3)重点招商项目:由厦门市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通过“一企一策”从厦门市以外引进的企业。
(4)火炬瞪羚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九条基本条件且通过评定的高新区企业。
(5)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含)5000万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以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为准)。
(6)世界百强大学:曾入选QS世界大学排名,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或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或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前百强的高校。
(7)双一流高校:《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明确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8)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入选普华永道思略特当年或上年度发布的“全球创新1000强榜单”的企业。
2.基本条件
(1)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设立方式:创新研究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厦门火炬高新区注册并运营满一年。
②人才带动:集聚一批本领域高水平人才,并通过培训等各类方式有效带动高新区产业人才队伍发展。研究院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含),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50%(含),且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达到研发人员总数的15%(含)以上。
③科技创新: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且研究领域与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相契合,每年形成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研究院拥有科研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含),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含);研究院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之比不低于30%(含),且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含)。
④产业服务:具备为高新区本领域相关企业提供技术与研发服务的有效机制,每年服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研究院上一年度合同研发和科技服务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及以上。
(2)火炬创新研究院(B类)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设立方式:创新研究院为高新区企业内设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
②人才带动:集聚一批本领域高水平人才,并通过培训等各类方式有效带动高新区产业人才队伍发展。研究院所属企业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应达到研发人员总数的15%(含)以上。
③科技创新: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独立场所,以及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每年形成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研究院所属企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超过2500万元。
④产业服务:研究院研发项目对本企业的产品、技术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对本行业创新发展具有积极示范作用。研究院上一年度合同研发和科技服务收益不少于500万元(含)。
3.评定方式与评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机构的上述基本条件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评定“火炬创新研究院”,其中A类不超过3家,B类不超过5家。
4.动态管理
对于评定的A、B两类“火炬创新研究院”,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其研发投入、科技创新能力、产业服务、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进展情况,给予兑现其年度研发补贴和服务奖励。
5.其他说明
(1)已获评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则当年度直接认定为“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并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火炬创新研究院备案材料。
(2)产业服务中研究院的研发合同和科技服务对象不包括与该研究院有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认定火炬创新研究院”环节需提交材料以该条款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以下(1)-(7)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火炬创新研究院年度运营进展情况;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前两个年度);
(5)研究院(A类)上一年度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情况表;
(6)研究院(A类)上一年度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度向研究院(A类)实际支付研发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8)收款收据。
六、关于第七条支持企业设立“火炬域外研发中心”
(一)条款说明
1.基本条件
(1)设立在厦门市外且境内的中心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上一年度的中心场地投入(含租金、装修、办公设施等)与中心研发投入的总和不少于300万元(含);
②常驻的研发人员(全年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不少于15名(含);
③近三年内研发形成的发明专利数不低于1项(含),或软件著作权数不低于3项(含);
④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技术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归属厦门母公司,且对厦门母公司拓展域外合作有一定贡献。
(2)设立在境外(含港澳台)的中心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中心持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境外投资备案表;
②上一年度的中心场地投入(含租金、装修、设备仪器购置、技术改造等)和研发投入总额不少于200万元(含);
③中心配备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名(含);
④近三年内研发形成的发明专利数不低于1项(含),或软件著作权数不低于3项(含);
⑤积极参与火炬计划评价,且对厦门母公司拓展国际合作有一定贡献。
2.评定方式与评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评定“火炬域外研发中心”不超过10家,且同一家企业每年申报评定的“火炬域外研发中心”不超过(含)两家。
3.动态管理
对于新评定的“火炬域外研发中心”,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其研发投入、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进展情况,给予兑现其年度运营补贴。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评定火炬域外研发中心”环节需提交材料以该条款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以下(1)-(2)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火炬域外研发中心年度运营进展情况;
(3)收款收据。
七、关于第八条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一)条款说明
1.已获高新区奖励的,不补差额;
2.已获企业所在行政区奖励但未获高新区奖励的,补足差额。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八、关于第九条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成长
(一)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九、关于第十条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一)条款说明
1.基本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个完整年度(含);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4亿元(含);
(3)对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2亿元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且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含);对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亿元(含)小于4亿元(含)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且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含)。
2.评定方式
根据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授予“火炬瞪羚企业”称号。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评定火炬瞪羚企业”环节需提交材料以该条款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十、关于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一)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十一、关于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支持企业引才用才
(一)条款说明
1.本条款中所提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上一个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以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为依据。
2.本条款奖励和补贴的时间范围为上一个自然年度,时间计算到月,当月工作时间达到15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当月。
3.骨干人才租房补贴额度如下表所示:

申请类型

满足条件

补贴金额

租房补贴

月实际租金3000元(含)/2000元(含)以上

3000元/

2000元

月实际租金3000元/2000元以下

按实际租金支付


4.骨干人才购房贷款补贴额度如下表所示:

申请类型

满足条件

补贴金额

购房贷款补贴

月实缴房贷还款额的45%在3000元(含)/2000元(含)以上

3000元/

2000元

月实缴房贷还款额的45%在3000元/2000元以下

按月实缴房贷还款额的45%支付



5.若人才及配偶均符合骨干人才租房补贴/购房贷款补贴要求,只允许夫妻双方中一人进行申报。
6.企业需先在内部进行申报奖励和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再提交正式申报材料。
7.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条款申报事项的监督和事后核查。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以下1-5项中由企业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条款
(1)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企业“高级人才奖励”汇总表;
(3)个人提供由厦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上一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来厦前原所在城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3.“骨干人才租房补贴”条款
(1)企业“骨干人才租房补贴”汇总表;
(2)个人提供本人及配偶在厦无房证明原件;
(3)个人提供在厦租房合同及相关房租付款凭证复印件;
4.“骨干人才购房贷款补贴”条款
(1)企业“骨干人才购房贷款补贴”汇总表;
(2)个人提供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一套房”证明原件;
(3)个人提供在厦购房贷款合同及逐月还贷凭证复印件;
5.“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条款
(1)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汇总表;
(2)个人提供当年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6.收款收据。
十二、关于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建设“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一)条款说明
1.基本条件
(1)该平台由明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运维人员组成,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2)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
(3)拥有专业服务人员不低于20人(含),硕士及以上人员占比不低于15%(含);
(4)具备固定独立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经营服务场所不低于500平方米(含),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含);
(5)申报前12个月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总服务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含),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2.评定方式与评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平台的上述基本条件,以及平台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评定不超过5家“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3.动态管理
对于新评定的“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其服务能力、服务成效、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进展情况,给予兑现其年度设备补贴。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评定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环节需提交材料以该条款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材料
以下(1)-(5)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度服务运营进展情况;
(3)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购买或新租赁的服务设备明细表;
(4)平台新购买或新租赁服务设备的合同复印件;
(5)平台新购买或新租赁服务设备的购买发票和付款凭证;
(6)收款收据。
十三、关于第十六条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一)条款说明
1.“火炬创新券”是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的简称,是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加强研发、勇于创新而推出的一种电子化支付凭证。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委属单位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2.服务机构:各类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均可提出申请,通过高新区管委会评定的机构将被认定为“火炬创新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3.创新服务事项:火炬创新券仅适用于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以下七类创新服务。
(1)金融服务:投资和融资的咨询和委托办理;新三板挂牌相关事项的咨询和委托办理;IPO项目(含海外)的咨询和委托办理;并购交易的咨询和委托办理等;
(2)人才服务:中高端人才猎头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专业职称及证书培训;技术与管理培训等;
(3)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与企业主营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服务;质量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等;
(4)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专项服务(新三板、私募基金、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
(5)会计服务:会计代理;高企申报、新三板申报、IPO等专项审计等;
(6)知识产权服务:发明专利代理(含国际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科技情报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咨询、专利战略布局及实施、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
(7)管理咨询服务:企业战略管理及制度设计咨询、创新研发管理咨询、工艺流程优化咨询、技术研发流程优化咨询、品牌策划、营销推广、战略规划等。
4.发放与申领
(1)发放对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的企业,或申报时在厦注册未满三年的初创企业。
(2)发放时间:火炬创新券每年发布一期,有效期为当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火炬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买卖、转让和挪作他用。
(3)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企业通过“火炬创新券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创新券额度申请,有效期内按以下标准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其中,营业收入以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为准。

企业情况

创新券额度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

25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且小于1亿元

15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含)且小于3000万元

10万元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且小于1000万元

5万元

在厦初次注册成立未满三年

1万元



5.兑付流程:火炬创新券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兑付一次。服务机构将相关兑付材料送至运营单位初审,经火炬管委会复核后拨付补贴。
6.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园区企业和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火炬创新券使用或受理资格,同时取消其两年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信用厦门”进行公开和联合惩戒。
(二)应提交材料
1.企业“申领火炬创新券额度、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环节需提交材料以该条款申报通知为准。
2.服务机构“申请资金兑付”环节需提交:
以下(1)-(6)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火炬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火炬创新券受理情况汇总表;
(3)正式服务协议复印件;
(4)服务机构收到企业支付的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5)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复印件;
(6)实际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7)向火炬管委会开具的发票原件及收据。
十四、关于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
(一)条款说明
1.为促进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高新区管委会评定“火炬技术交易平台”及其运营单位。
2.平台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向园区企业提供免费的技术交易服务。
(1)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在高新区,或已在高新区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全资子公司;
(2)具备提供在线技术转移全流程服务能力和体系,包括技术需求征集分析、撮合对接、在线评估定价、在线技术合同签约、在线技术合同履行、项目落地成效跟踪与分析等;
(3)运营规范且服务实力突出,近两年已成功促成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不低于 50 项。
3.条款中所提“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买方)的实际技术需求;
(2)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实现交易;
(3)网上交易真实客观,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额不少于签约合同技术交易额的 50% (含);
(4)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的签约时间应在本条款规定的有效期内;
(5)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6)非线下对接后再到线上登记的交易。
4. 条款中所提“成果转化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上述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的条件;
(2)实现商品化或在相关产品上得到运用;
(3)在技术交易签约之日(以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签约日期为准)起三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
5.属购买专利的,已享受本条款补贴或奖励的企业不可再申请高新区专利资助扶持政策。
6.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条款申报事项的监督和事后核查。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以下1-5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技术转移转化补贴与奖励申请表;
2.企业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汇总表;
3.技术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4.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复印件;
5.由市直部门公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申请技术转化奖励时提供);
6.收款收据。
(三)运营单位应提交材料
以下1-3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运营单位技术转移转化补贴与奖励申请表;
2.运营单位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汇总表;
3.促成技术转移转化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供需对接服务证明材料、技术合同信息等);
4.收款收据。
十五、关于第十八条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一)条款说明
1.本条款支持的活动指企业举办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各类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
2.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备案冠名一批“火炬创星荟”活动并组织专家按下述四类活动标准进行一次集中评审,择优对通过评审的活动按照相应类别给予相应的补贴。
(1)A类活动:中央部委或其下属单位,或省直部门(机构)主办,并由高新区内企业承办的活动;每年评定最高10场A类活动。
(2)国际级活动(B类):参加活动的外国团队数量不低于40%,且参加活动团队总数量不少于20个;每年评定最高5场B类活动。
(3)国家级活动(C类):参加活动的厦门以外的国内团队(含港澳台地区团队)数量占比不低于40%,且参加活动团队总数量不少于25个;每年评定最高10场C类活动。
(4)市级活动(D类):参加活动的团队主要为厦门本地团队,团队总数量不少于30个,至少邀请外地知名导师、评委或投资人3名;每年评定最高10场D类活动。
3.上述评定标准中的外国团队需满足:外籍人士(不含港澳台籍人士及在厦外籍留学生)在来厦参加活动的团队中占该团队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或者外籍股东(不含港澳台籍人士及在厦外籍留学生)持有股份不低于50%。
4.本条款所指的活动实际投入是指企业在组织创新创业活动中向外部机构或人员等直接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报“火炬创星荟”活动环节需提交材料以该条款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
以下(1)-(2)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举办活动实际投入相关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3)收款收据。
十六、关于第十九条支持企业申请和维护发明专利
(一)条款说明
1.条款中所提授权发明专利和PCT申请,其对应的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需为高新区企业。
2.条款中所提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要求其专利保护类型与我国各专利类型应实质性对应;
3.申请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时,企业需提供相应的翻译材料;
4.申请PCT奖励时,以PCT受理通知书的发文日期为准,并提供相应的专利国际检索(初审)报告,报告中需体现权利要求(全部或部分)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5.本条款的申报主体为单家企业,若专利权人名单或PCT申请人名单中有多家高新区企业时,以名单中排名靠前的企业做为申报主体。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申请专利”条款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上一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清晰版),其中,国外发明专利需附带翻译材料;
(3)上一年度PCT受理通知书和相应专利国际检索(初审)报告的复印件(清晰版);
(4)企业“申请专利奖励”汇总表;
(5)收款收据。
2.“维护专利”条款
以下(1)-(3)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单件专利的授权年度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授权发明专利年费发票(若申报补贴时该专利已缴交当年年费,则需提供两年的年费发票)和证书首页复印件(清晰版);
(3)企业“维护专利补贴”汇总表;
(4)收款收据。
十七、关于第二十条培育知识产权优质企业
(一)条款说明:若条款中约定的知识产权荣誉称号有变动的,以官方发布的新称号为准。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收款收据。
十八、关于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
(一)条款说明
1.本条款的申报主体为单家企业;
2.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名单中仅有一家高新区企业时,以该企业做为申报主体。
3.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名单中有多家高新区企业时,以名单中排名靠前的企业做为申报主体,并提交申报主体确认书。
4.变更申报主体需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前进行备案,并提交申报主体确认书。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2.申报主体确认书(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3.收款收据。
十九、关于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
(一)条款说明: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最高10个项目给予扶持。
(二)企业应提交材料
1.知识产权运营项目评审环节需提交材料以该条款申报通知为准。
2.“申请资金”环节需提交材料
以下(1)-(4)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1)企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补贴”汇总表;
(3)企业已完成的知识产权导航、分析评议、风险预警项目报告;
(4)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及相关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收款收据。

二十、本细则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细则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