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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开展“鼓励引进培育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等政策兑现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4-04-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园区各企业: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高管规〔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我委拟于近期开展《若干措施》第十条“鼓励引进培育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及第十一条“奖励培育成果”政策兑现申报工作(所属期2023年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第十条“鼓励引进培育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创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年度每新增1个常驻办公的台湾创客项目或金砖国家(不含中国大陆及港澳)创客项目,在下一年度给予平台运营机构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运营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20万元。
(二)第十一条“奖励培育成果”
在创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培育辅导下,在孵企业或毕业不超过12个月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瞪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下一年度按每家企业单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平台运营机构奖励;其中,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火炬瞪羚企业”,仅按其中一项计算奖励。本条奖励与市级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火炬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三、申报流程
本政策条款采用“网上简易申报”的申报方式。申报企业登录“智慧火炬”平台进行注册/登录后,选择“政策兑现”版块,点击“网上申报”菜单,选择相应条款后进行申报。线上审核通过后,请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邮寄)纸质材料。
四、申报期限
2024年4月26日-5月26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纸质材料
(一)“鼓励引进培育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
1.引进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3.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4.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管理团队资料;
5.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6.台湾和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入驻协议;
7.台胞证或金砖国家人员护照、学历证书、履历表、出入境记录;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砖国家创客项目年度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金砖国家年度出口业务财务报表。
(二)奖励培育成果
1.奖励培育成果申报表;
2.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正式对外运营日期的证明材料;
3.已孵、在孵创业团队名单;
4.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管理团队资料;
5.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6.创客项目入驻协议。
以上材料可从“智慧火炬”平台下载,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六、相关名词的定义
(一)创客项目。创客项目应注册成立公司,商事登记、税收入库和统计关系均归属火炬高新区,首次入驻该众创空间或孵化器24个月内(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孵化注册成立企业可放宽至36个月),同时创始团队从入驻至孵化毕业始终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办公。
(二)在孵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仍然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里办公孵化的创业项目;毕业创客项目是指在截止申报政策时已经毕业离开不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办公的创业项目。
(三)台湾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但未满一年,且创始人中台籍人员持股比例不低于35%的创客项目。台湾创客项目需在众创空间的辅导下注册成立,且需在众创空间内办公三个月以上。
(四)金砖国家创客项目。是指已经注册成立公司且不满五年,年营收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创始人中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国籍人员或机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35%;或对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年度出口额占总营收比例达到50%。
七、其他说明
(一)各申报企业须确保及承诺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接受核查。
(二)符合本措施支持条件的事项,如国家、省、市、区另有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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