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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特区•1980”湖里创意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3-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特区•1980”湖里创意产业园的发展,打造以创意和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多元化、复合型片区,加快推进湖里老工业区转型提升,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厦门市工业(仓储)用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1980”湖里创意产业园东至华光路,西至疏港路,南至宜宾路,北至悦华路,规划面积1.35平方公里。重点鼓励发展创意设计、科技研发、数字内容与新媒体等相关产业,推动科技、创意、文化、资本等资源要素整合,构建现代创意产业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1980”湖里创意产业园内,经市、区有权部门审批同意改造的创意产业主题园区(以下简称为“主题园区”)的运营商及入驻园区,商事注册登记和纳税归属湖里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产业相关企业。创意产业企业的认定以国家级行业清单或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为准。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产业转型补助。经市、区有权部门审批同意的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并实际开园运营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根据原产权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改造方每平方米100元改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改造对象为产权清晰的一栋以上(含一栋)老工业厂房,产权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改造后主题园区的主要招商业态,符合“特区•1980”湖里创意产业园产业发展正面清单导向,且主题园区内不存在负面清单相关产业;
(三)改造完成后18个月内创意产业相关企业入驻开业达到园区招商面积70%(含)以上,且园区创意产业相关的年度总税收,以创意企业实际租赁面积计,每平方米达到100元以上。其中,对每平方米税收的证明需由运营商提供入驻创意企业情况汇总表(含企业名称、类别、租赁面积、税收等)、租赁合同以及相关企业的税收入库期完税证明等材料;若无法提供税收入库期完税证明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运营商提供的入驻创意企业汇总表,相关税收以湖里区金库查询为准。
第五条 园区运营补助。对于符合第四条的主题园区运营商,根据实际入驻该园区内创意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总额的10%,给予等额奖励,该项补助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兑现过程中,运营商需提供入驻创意企业清单以及相关企业的税收入库期完税证明;若无法提供税收入库期完税证明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运营商提供的入驻创意企业清单,相关税收以湖里区金库查询为准。
第六条 示范园区(基地)创建补助。政策期内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运营商20万元奖励;被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运营商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租金补助。根据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下列创意产业企业或行业协会租金补助。
(一)创意产业企业年度纳税总额2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省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入驻,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设立企业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三)创意产业行业领军人物(企业法人或者相对控股方获得国家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授予的行业领军人物认定奖项,并获得2项以上国家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奖项;或获得相关国际荣誉1项以上)创办的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租金补助。(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低于50元的,按实际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所涉及奖项应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每个奖项仅能补贴一次。
第八条 发展补助。鼓励创意产业企业发展壮大,引导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财务核算的创意设计企业。政策期内,创意产业企业年度纳税区级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80%奖励;第二年起,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第九条 创新补助。创意产业企业或其主导的创意产业项目当年度获得国家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授予奖项的,每项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政策期内该项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获得国际级相关奖项的,参照本条奖励。
第十条 活动补助。由园区运营商或企业主办的,体现“特区•1980”品牌影响、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主办方实际投入经费2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的经费补助,单个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由政府部门共同主办的活动经费补助,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经“特区·1980”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议定。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引进补助。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台湾百大、央企、主板上市企业,以及符合湖里创意产业园发展定位,由全国性行业协会评定的国内行业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投资新设立或域外迁入我区的(除世界500强外,其他企业需相对控股),可给予以下补助:
(一)装修补助。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装修补助,单家企业该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租金补助。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50元的,按实际租金补助,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对投资强度大、市场前景好、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所需给予的其它扶持,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经“特区·1980”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议定。
第三章 申请和兑现

第十二条 申请第四条产业转型补助的企业,填写附件1,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建筑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③完税证明;
④市、区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相关文件;
⑤园区招商业态说明;
⑥入驻创意企业情况汇总表(含企业名称、类别、租赁面积、税收等)以及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第五条园区运营补助或第六条示范园区(基地)创建补助的运营商和企业,填写附件2,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③税收入库期完税证明;
④申请第五条园区运营补助的,还需提供入驻创意企业税收入库期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情况汇总表;
⑤申请第六条示范园区(基地)创建补助的,还需提供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第七条租金补助、第八条发展补助、第九条创新补助的企业,填写附件3,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③税收入库期完税证明;
④申请第七条第二款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第三款创意产业行业领军人物的,还需提供相关证书及佐证材料;
⑤申请第九条创新补助的,还需提供国家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授予奖项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第十条活动补助的运营商及企业,填写附件4,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举办相关活动的合同、发票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第十一条重点项目引进补助的企业,填写附件5,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③税收入库期完税证明;
④申请租金补贴类型为“全国性行业协会评定的国内行业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投资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佐证材料;
⑤申请装修补助,需提供相关装修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由“特区•1980”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提交“特区•1980”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相关扶持经费由税收所在街道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当年度对单一企业或单一运营商的兑现金额不高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适用本办法,同时又适用其他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九条 政策扶持对象自兑现扶持的下一年度起的五年内不得迁出园区、不得转租,如发生相关情况,需退回已享受补贴。
第二十条 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特区•1980”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规定条款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