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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 厦湖委办〔2020〕55号

发布时间:2020-12-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市上市公司培育和质量提升的三年行动计划》(厦府办〔2020〕41号),鼓励辖区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扶持奖励

第二条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奖励

(一)鼓励辖区企业开展股改,并积极申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标准参照市重点后备企业筛选标准。

(二)入选“湖里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入选“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奖励补足至30万元,首次入选“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奖励补足至5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前一会计年度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为基数,从企业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当年起至企业上市,按其区级税收留成部分增量的50%给予企业奖励,最长不超过5个日历年。该项奖励与市、区总部和区“三高”企业增量奖励合并计算,总额不超过当年度区级税收留成部分。

第四条  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一)对企业通过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前所产生的上市中介辅导费用,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上市后备企业已和聘请的保荐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并且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通过验收且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提出A股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境内A股和境外主板上市后,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六条  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归属从市域外迁至我区的,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奖励标准为:以在厦门注册登记之日的公司市值为准,100亿元以内奖励1000万元,100亿元(含)—500亿元奖励1500万元,5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分四年每年按照奖励标准25%的比例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税收留成。

第七条  企业在境内A股和境外主板上市后,其新募集资金投向我区实体经济的,按照其在我区新增的投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投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投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投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挂牌后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进入创新层奖励补足至200万元,进入精选层奖励补足至300万元。鼓励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积极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转板上市后,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补足扶持奖励金。挂牌后新增募集资金投向我区实体经济,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进入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实现交易的给予自挂牌当年起三个日历年的区级税收留成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措施。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充实调整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促进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办法,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具体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上市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挂靠区财政局(金融办)。相关职能部门应为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相关办事流程,提供高效、通畅、快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  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搭建境外上市通道,支持更多企业通过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组织政银企对接会,同时为企业提供增信基金等金融服务。鼓励市区两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投向我区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  围绕企业主营业务,帮助企业扩展本地市场应用场景,通过招商引资等手段,促进企业上下游核心配套产业在湖里区聚集,努力降低产业协同成本。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要做好日常的评估提醒,把各种隐患化解在上市规范审核之前。主动对接主流媒体,及时调动新闻媒体、信息管理部门等资源,协助企业处理负面舆情,树立正面形象。

第十五条  对企业在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困难和诉求,积极研究助力解决,必要时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六条  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参评“三高”或高新科技企业。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企业家、骨干人才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及参评各类政府评选的荣誉。

第十七条  支持证券中介服务、企业上市辅导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来我区开展业务,其引荐的项目成功落户湖里区的按照市、区《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意见的具体扶持奖励条款与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在湖里区或自贸区湖里片区,且税收登记地在湖里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享受本意见资金扶持的企业,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十年内不得迁出,如提前迁出须将所有区财政性扶持资金和奖励金退还湖里区。

由税收归属街道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管。

第二十条  本意见相关扶持措施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由税收归属街道签署意见,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财政局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第二十二条  被厦门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作为本意见扶持政策兑现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湖里区促进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厦湖府办〔2018〕107号)同时废止。

现有文件与本意见不同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补助条款及相应的条件,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