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科创产业促进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湖里区新兴产业,推进科技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推动湖里区科技创新发展,规范湖里区科创产业促进基金(以下简称“湖里科创基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扶持相关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等文件,结合湖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里科创基金,指湖里区政府专项出资构建、遵循市场化运作机制与专业化管理原则的政策性基金。该基金以扶持及激励契合厦门市湖里区产业发展蓝图的行业活动为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精准投放于湖里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重点扶持具备基础性、带动性及战略性显著优势的主导产业相关企业。
第三条 湖里科创基金遵循“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引导为主、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厦门市湖里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里产投)作为湖里科创基金的出资代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遴选优秀机构作为湖里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对湖里科创基金业务的开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对湖里科创基金投资方案、投资策略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湖里科创基金的投资运作。
(四)对湖里科创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五条 湖里科创基金委托专业的受托管理机构运营,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湖里区设有常驻机构或者团队。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湖里科创基金合伙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投资决策规则和权限,依法合规实施投资行为,以市场化、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营湖里科创基金;同时,在基金层面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基金的投资、退出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积极开展项目储备,筛选符合湖里产业促进基金投资方向的项目。
(二)对区科工局、区商务局、区产投公司及其他相关区直部门提供的项目源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正式的项目评估报告。
(三)对具有投资价值或拟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拟定投资方案。
(四)组织召开基金投决会,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五)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
(六)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七)每季度向区产投公司提交《基金季度运行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产投公司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基金年度托管报告》以及经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八)在区产投公司监督指导下,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政府系统信息登记备案、报送备案材料等工作。
(九)其他承办事项。
第六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商务局、区产投公司(合称“投委会观察单位”)向湖里科创基金派出投委会观察员,有权就湖里科创基金投资运作事宜进行监督,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湖里科创基金合伙协议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湖里产投公司有权结合投委会观察单位的意见,对违反规定、偏离政策导向或三个及以上投委会观察单位认为不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的投资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湖里科创基金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由股权投资行业专家、拟投领域产业专家、法律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重大疑难项目或其他必要情况在投资决策前应事先征询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但投资咨询委员会不直接对项目进行决策。
第三章 投资方向与条件
第七条 湖里科创基金的投资方式为对目标企业(项目)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对象主要为湖里区以及投后拟落户湖里区的优质企业(项目)。
第八条 基金投资方向
结合厦门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湖里区“3+2”重点产业导向,主要投资涉及以下五个领域的企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重点投向基于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技术领域,旨在驱动传统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的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精密仪器、网络与通信设备、智能传感器、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等领域。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重点投向基于区块链技术、大数据处理、未来网络等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行业软件、嵌入式软件领域。
(三)高端医疗器械与设备:重点投向包括基因与生物技术、数字医疗、创新医疗器械与设备等,并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及远程医疗等数字诊疗、医用软件、健康服务产业领域。
(四)新能源与新材料:重点投向新型电力核心设备、新能源储备技术与设备、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纳米材料的研发制造应用,以及智能电能电网、能源互联网等领域。
(五)深海空天开发:重点投向卫星互联网、遥感技术、无人机应用、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
第九条 基金投资条件
(一)符合重点投资方向,由区科工局、区商务局、区产投公司及其他相关区直部门推荐的项目。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主动对接湖里区存量企业或者能够落地于湖里区的企业,投资的湖里区存量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区注册运营的非上市独立企业法人,成立期限在1年以上、7年以内。
2.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
3.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4.科技型项目,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或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 5%以上。
5.人才项目,企业须至少拥有1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持股核心高管:
(1)获得地级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或头衔的;
(2)地级市以上或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成员;
(3)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市场化项目团队成员;
(4)“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基金管理人投资的拟落地于湖里区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符合重点投资方向,符合落地当年实绩竞赛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基金设立与运作
第十条 基金规模。湖里科创基金的初始规模设定为人民币5亿元,基金规模可根据湖里区产业发展需求,经区政府批准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基金期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1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最多延长1年。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首年度实现一定比例的投资进度,具体比例应当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湖里科创基金的投资原则
(一)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设上限,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自主决策,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应上报区政府进行研究决策。
(二)基金对单个项目所持股权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
(三)基金不得成为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基金投资不构成项目获得湖里区政策奖励或相关优惠的承诺。
第十三条 湖里科创基金的运作流程
(一)项目收集。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各种合法合规的渠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开发和储备潜在投资企业(项目);
(二)尽职调查。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拟投企业(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文件,对拟投企业(项目)的投资价值和风险进行全方位的深入研究;
(三)投资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资项目提交投委会,投委会应当在审查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建议书及专业初审意见等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四)方案实施。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拟投企业(项目)开展投资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书的起草、谈判和签署工作,落实投资方案。
(五)项目备案。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湖里科创基金投资情况、退出情况报湖里产投备案。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湖里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门槛收益及超额收益分配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湖里产投与湖里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湖里科创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管理费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湖里科创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开设独立核算的银行账户:湖里科创基金专户(以下简称:科创专户),专款专用。各期湖里科创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科创专户,循环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湖里产投负责科创专户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湖里科创基金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特殊事项。湖里科创基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投资原则进行投资,如遇需要突破本办法的项目,基金投决会决策后还应将该拟投项目及突破事项上报区政府进行研究决策,基金管理人根据区政府相关的决策执行投资。
第五章 投后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对投资企业开展日常监管,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资本运营、财会法律、管理咨询等服务,为企业进行赋能。
(一)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出资后决策意见及投资协议条款落实,密切关注交割后义务、关键条款、业绩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影响投资的特别事项等;项目日常对接及经营管理信息的收集;定期整理行业市场动态;项目估值监控等日常管理事项,并形成投后管理报告。
(二)投后风险管理。主要包括投后风险动态监控、风险事项应对、项目减值预警管理等。一旦发现项目的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可能给基金投资造成损失的,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应对措施,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以邮件或者其他可被确认的方式对湖里产投发出书面告知。
(三)投后检查及复盘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的投后检查工作,全面了解投后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直投项目投后复盘工作,比较分析项目里程碑事件进展、估值和财务状况与决策时点预期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研究和加强投后管理措施。
(四)投后赋能服务。定期跟进项目投后协同和赋能的机会,协调其内、外部资源,为项目提供战略协同、投融资建议、资本运作等赋能增值服务,构建战略协同和资源共享,以提高项目的竞争优势,创造投后赋能的附加价值。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湖里科创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湖里科创基金应与被投企业在协议中约定相应的综合效益指标,综合效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产值、人才引进等相关因素,具体条件应参照被投企业落地时与区有关部门订立的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湖里科创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湖里科创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提交有关托管报告。湖里科创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一条 湖里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投资协议或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湖里科创基金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湖里科创基金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或书面报告等方式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相关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合规性审查等工作。
第七章 投资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有关规定,湖里科创基金参与投资的项目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二十四条 被投企业完成协议中约定相应的综合效益指标的,湖里科创基金退出项目时的退出价格按照不低于湖里科创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的标准确定;若被投企业发展不及预期的,湖里科创基金有权要求被投企业及其实控人以不低于6%至8%年化单利的价格(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回购湖里科创基金持有的被投企业的股权份额。
第二十五条 未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前约定的,在股权转让决策时,应当以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为依据定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按规定报区产投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湖里科创基金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如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科创基金出资代表批准后,按相关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湖里科创基金整体终止后,应当在湖里产投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相关出资方收回。
第二十八条 湖里科创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八章 受托管理机构遴选
第二十九条 湖里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管理资质。申报机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缴到位,并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资本运营经验丰富、有产业资源导入能力和项目储备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
(二)管理团队。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厦门市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1名核心成员常驻厦门办公。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管理机构团队核心成员应具备产业投资基金或综合类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历史业绩,管理团队累计实际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6亿元。团队成员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在3年内未受过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三)配资能力。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应根据湖里科创基金规模,在基金中参股比例不低于1%。能够自筹或通过社会募资的方式筹集一部分出资的管理机构优先。
(四)服务能力。管理机构及团队具备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有深刻理解和把握,能结合湖里区的实际情况及自身的资源优势为被投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案例说明)。
(五)特别规定:
1.本次遴选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方式,申报机构、配备的核心成员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2.本次遴选原则上对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与政府投资基金配合度较差、以往申报材料不实的机构不予受理。
3.关键人锁定。基金关键人指基金管理机构的核心人员,在基金投资期内不得中途退出,在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关键人不得参与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他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指与湖里科创基金投资币种、投资阶段、主投行业均相同的私募基金。
4.中选的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作为专职责任主体对基金进行专职管理,也可采用内部组建新投资管理团队进行专职管理。采用内部组建团队的,须保证该团队的专职性及在投资决策、项目分配、业绩核算和费用核算的独立性。中选的基金管理机构应明确以往管理基金与本次申报基金关系的处理原则,隔离多只基金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
5.中选的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做好基金组建设立和投资运营工作,具备规范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实现保值增值。组织已参股项目的考核评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湖里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备案;定期报送基金运行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湖里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征选流程如下:
(一)发布遴选公告
发布遴选公告,明确遴选条件、管理要求、遴选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提交申报材料
基金管理人根据申报要求,向湖里产投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尽职调查
湖里产投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机构进行评估立项,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拟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四)专家评审
由湖里产投组织专家评审,对参与机构的申报资料、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
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和实际情况,由湖里产投进行决策,并报区政府备案。
(六)媒体公示
对拟确定的湖里科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政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进入基金设立阶段。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将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四)确定管理人。
(五)向中选管理机构发函确认。
第九章 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湖里科创基金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门监督,并接受湖里产投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湖里科创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湖里产投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由湖里产投牵头,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科工局等相关区直部门组成并制定评价标准,侧重于湖里科创基金的引入落地项目的质量及社会效益,并兼顾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考核依据,与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收益让利、聘任等挂钩。
第三十三条 在湖里科创资金的出资按时且足额的前提下,湖里科创基金需每个完整会计年度向区相关部门提交不少于8个项目的评估报告,年度直投项目不少于3个,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根据时间则相应折算,投资以签署投资协议的日期为准。如未完成以上工作,湖里产投有权采取扣减基金管理费等措施。
第十章 尽职免责和容亏机制
第三十四条 湖里科创基金坚持保护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的原则,建立容亏免责和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十五条 湖里科创基金采取全生命周期整体核算、市场化估值的绩效评价方式,不以单个投资项目盈亏进行考核评价。湖里科创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在未谋取个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前提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参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建立以尽职免责为核心的容错纠错机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产投公司、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投资决策、投资实施人员不承担投资亏损的有关责任:
1.基金清算时,湖里科创基金亏损总金额不超过实缴出资金额的40%;
2.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或主观故意等情况,在发现风险后及时采取必要的止损措施,系因不可抗力、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周期、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的亏损;
3.对与国家、省级、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含央企、省属国企、市属国企作为出资代表的基金)共同投资,或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或其他相关区直部门的决策部署以及根据上述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的事项,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风险后采取相应措施,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虽然没有违反规定但不符合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湖里科创基金投资运营等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财政局、湖里产投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