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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里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废止)

发布时间:2018-1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湖里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厦湖府办〔2015〕85号)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第二条 “对新建并经工商税务等部门批准于2015年以后正式营业,”修改为“对新建于2015年以后正式营业,”;“正式营业后首次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修改为:“正式营业后首次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人民币300万元。”
新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里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厦湖府办〔2015〕85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旅游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湖府〔2015〕79号),特制定我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酒店项目业主单位,给予财政扶持。 
新建于2015年以后正式营业,总投资额(不含地价)达到4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与国际、国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旗下五星品牌签订十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的,正式营业后首次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评定的3A级及以上景区给予奖励,其中3A级奖10万元人民币、4A级奖50万元人民币、5A级奖的100万元人民币。对通过4A、5A级旅游景区复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 积极鼓励4A级及以上旅行社入驻湖里,凡在湖里登记且税收在我区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4A级补助 20万元人民币,5A级补助50万元人民币,全国百强旅行社补助10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再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保持全国百强称号的旅行社每年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排名每前进10位增加10万元人民币奖励。 
凡是享受我区扶持奖励的旅行社,5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得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扶持奖励金。 
第五条  对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并满足以下条件的旅游厕所业主单位(不包括市政等政府部门),给予财政扶持。 
(一)新建旅游厕所:达到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人民币;达到2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20万元人民币;达到3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二)改建旅游厕所:达到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5万元人民币;达到2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人民币;达到3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对台湾地区各县市的政府机构来我区设立驻厦旅游经贸办事处予以一次性经费补助2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评定为省观光工厂的工业旅游点予以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所有享受奖励项目税收都应落户湖里区,奖励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1年内向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扶持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扶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各一份(注明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扶持的项目和金额); 
(二)申请酒店项目扶持的还需附上投资额度证明与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评定资质证书; 
(三)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十条 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项目,经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审核和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由区财政局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区文体出版旅游局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湖里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