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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开展2020年度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21-02-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143号)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参评项目。全省在建的300吨级及以上的港口航道工程新建项目。
(二)设计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水运建设市场中承担设计任务和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企业。
(三)施工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水运建设市场中承担施工任务和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主体工程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不进行履约评价,只对不良投标行为进行评价。省管水运重点工程的设备制造企业参照施工企业参与本次信用评价。
二、评价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完善项目信息,参评单位完成企业信息录入。
(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信用档案按照评价规则对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初评;市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初审,省港航局审核汇总初评结果;省管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初评结果由省港航局进行初审;省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初评结果按照规则进行专家审核并综合评价。
(三)评价结果在省厅网站公示,并按照规定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
(四)发布2020年度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要求将有关企业的相关数据信息上报交通运输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务必做到参评范围内的设计、施工企业全部参加评价;要切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2020年度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做到依据充分、过程透明、程序完备、结果公正。
(二)准确填报评价资料。各建设单位应根据信用台账,实事求是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填报信用评价情况和相关信用资料。信用资料包括省厅、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参评企业在评价期间内检查情况通报、各种投诉处理、各种考核评比等能反映企业信用的原始资料。项目和参建单位的基本信息、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的评分等均必须在“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录入上报。《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可在省厅网站搜索关键字查看。
(三)统一评分规则。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分别进行单项评分,如只有投标行为或者只有履约行为的,只对其存在的行为进行评分。投标行为方面,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履约行为方面,对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四)按时上报初评结果及证明材料。各建设单位应于2021年3月1日前在“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完成对本项目各设计施工企业初评,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于2021年3月8日前在“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完成对本辖区项目的初审,3月15日前省港航局完成审核和汇总工作,提交省厅组织专家评审并综合评价。省管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由省港航局负责通知,其他水运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通知。
(五)强化监督检查。省厅将在市州交通运输局初审完成后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对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评价,市州交通运输局重新审核,并进行通报批评。
(六)请厅质监局将2020年在水运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档案于2021年2月25日前送厅建设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