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按照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88号)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经信局对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见附件),按照自愿原则从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
二、工信部分配我省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推荐名额各6个。对获得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的(黄石、荆州、荆门、十堰)、科技资源支撑型(武汉、咸宁)、高端人才引领型(襄阳、宜昌)特色载体的开发区,可推荐在本区域(城市)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区域或城市只能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上述平台由省经信厅一并推荐,不计入省级推荐名额;示范基地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三、根据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已过有效期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请各地经信局于6月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附件一);《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附件二)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叁份)报送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处,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一并报送。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一、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二、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根据工信部《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要求(工信厅企业函〔2021〕88号相关要求,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二、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三、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一、 示范平台/uploads/allimg/210510/1-210510141641X1.docx
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2.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材料清单
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4. 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二、示范基地/uploads/allimg/210510/1-210510141FON.doc
1.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2.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
3.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4. 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