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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管理认定办法 鄂经信产业[2023]156号

发布时间:2023-12-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政法联(2021 )70号)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加快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湖北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省经信厅对原《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培育管理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管理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29日


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管理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 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  70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和省经信厅等七部门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实施意见》(鄂经信产业 〔2022〕13号)要求,支持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树立“十年磨一 ”的精神,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  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助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  化,带动湖北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单项冠军)是指  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际、  国内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全国、 全省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申报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主体应在湖北 省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产品研发、 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规模以上企业。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 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未 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 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 条  省经信厅负责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认 定标准,组织开展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 关,谁认定、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省经信厅适时更新认定 重点领域,引导企业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创新发展。原则上每 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一)企业申请。制造业企业对照重点领域和认定标准, 自评估后,自愿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核查推荐。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 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和实地抽查,对申报资料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把关,择优推荐至省经信厅。

(三)评审认定。省经信厅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形式审 查、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形成公示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 后,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并颁发证书(标注产品 名称)。

第六条  申报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  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  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二)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 高的市场份额,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或省内第1 (或以出口为主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10位)。所 “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 方式佐证。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 10位代码界定,生产性服务类别原则上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统 计分类(2019)》中“小类”界定,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  遍认可的惯例。

(三)企业发展稳中向好,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须达 1亿元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企业,应为已入 选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 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 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专利数量行业 领先,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的优先考虑。

(五)经营业绩优秀,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战 略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水平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强,建 立先进企业文化。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 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六)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具有健 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七)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 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 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八)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 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属于湖北省五大优势产业和九个新兴 特色产业方向,参与国家、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省 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卡脖子”技术攻关  项目,提高制造业国产化替代率,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 业融通创新的,优先推荐申报。

(九)省经信厅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已认定并在有效 期内的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湖北省制造业 单项冠军企业。

第七条  申请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应当提交以下 申请资料:

(一)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产品近三年全球、全国及省内市场占有率、 排名说明材料。

(四)近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及目录。

(六)科技奖项、质量认证及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材料及目录。

(七)《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上查询的无违法 记录证明材料)。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诺书。

(九)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省经信厅将从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中择优推 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经信厅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对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加快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培育、示范推广。

第九条  对认定的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3年进 行一次评估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企业有效期延 3年,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称号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 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  内,将相关情况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经信厅。不再符合  认定标准的,撤销认定。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撤销认定。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网 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 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 情形,经核实后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问题,向省经信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 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省经信厅将及时向被举报企业 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 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十三条  各级经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直通车”常 态化联系制度,支持引导企业持续强化研发投入,优化生产网 络和供应链体系,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加大 宣传推广力度,打造“单项冠军”名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湖北省制造业单项 冠军企业(产品)培育管理认定办法(试行)》(鄂经信产业  (2022)69号)同日废止。实行前已被认定并在复核期内的湖  北省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3年) 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