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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3-02-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 (2017) 222 号)要求,现就 2023 年重点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2021 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 2022年1月 1日至2022 年 12月31 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险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 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域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23 年2月26 日。

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一、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四、保单及保险费发票,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生产企业及一家用户单位;

五、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中第三方机构、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七、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1.上传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2.本次申报新材料产品不含集成电路材料,将另行安排。其中,集成电路材料主要涉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的 27 个品种,序号分别是 18、63.69、70、110、111、112、113、114、115、119、147、157、160、161、162、241、242、243、244、246、256、259、260、261264、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