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海沧区 >

厦门市海沧区促进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实施上岗就业补贴
 (一)扶持对象:海沧区户籍从未就业或者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扶持措施:进入本区各类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个就业人员500元/月的上岗就业补贴。每人只能申请1次,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于每年1、4、7、10月的15日之前向各村、居申请办理,村、居初审后录入系统,报送街道复核后发放。
 (四)申请材料:
 1.《海沧区户籍人员上岗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户口簿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实施社会保险补贴
 (一)扶持对象:本区各类用人单位。
 (二)扶持措施:招用本区户籍除就业困难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本区户籍人员与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差额给予补贴,每人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在每年1、4、7、10月的11日至该月月底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https://app.hrss.xm.gov.cn/xmdgpt/user/index/home)进行申报,经系统初审通过后由业务人员进行线上复审,复审通过后建账打印表单,最后发放补贴资金。
 三、实施购买岗位工资性补贴
 (一)扶持对象:招用本区农村(含村改居)3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本区各类用人单位。
 (二)扶持措施:2021年1月1日之前招用且正在领取补贴的人员,按每人每月以当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每人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2021年1月1日之后招用的人员不再给予补贴。
 (三)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在每年1、4、7、10月的11日至该月月底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https://app.hrss.xm.gov.cn/xmdgpt/user/index/home)进行申报,经系统初审通过后由业务人员进行线上复审,复审通过后建账打印表单,最后发放补贴资金。
 四、实施创业项目奖励
 (一)扶持对象:海沧区户籍人员。  
 (二)扶持措施: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1号)文件精神,扶持对象在我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申请创业项目奖励的,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所在街道申报办理,街道统一汇总到区劳动就业中心进行审查,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后入选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创业项目奖励。
 (四)申请材料:
 1.《海沧区户籍人员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实施外出招聘补贴
 (一)扶持对象:由区人社部门组织的辖区内参加外出招聘及劳务对接等活动的企业人员。
 (二)扶持措施:由区人社部门组织的企业外出招聘及劳务对接等活动,企业参加人员按照当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科员差旅费标准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人。
 (三)办理流程:扶持对象在每次活动结束后,将相关的票据提交区劳动就业中心审定后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中,上岗就业补贴经费每年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至各街道,年终由区和街道进行体制结算。
 (二)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购买岗位工资性补贴的时间累计计算。本实施细则中“本区各类用人单位”指工商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在海沧区。
 (三)扶持对象、用人单位应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由区人社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实施细则由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海政办〔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