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厦门市资助项目 > 海沧区 >

海沧区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海政规〔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09-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商贸流通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推动商贸服务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商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做大批零总量和连锁经营

(一)鼓励限下企业转限上统计 

1.商贸企业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入统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若次年保持增长达20%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2.新注册且实现当年月度入统的企业,按入统销售额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50万元

(二)支持做大限上批发销售额

1.限上批发企业上年度总销售额5亿元(不含)以下,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含)-30%(不含)、30%(含)-60%(不含)、60%(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0.5‰、1‰、1.5‰分档奖励。

2.限上批发企业上年度总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含)-30%(不含)、30%(含)-60%(不含)、60%(含)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1.5‰、2‰分档奖励。

(三)支持做大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5‰给予奖励。   

(一)、(二)、(三)项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200万元,(二)、(三)项商贸企业不含新注册入统的企业。

(四)增强存量企业发展信心

1.存量企业批发销售额奖励。当年度批发销售额达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企业,按其上年度批发销售额的0.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2.存量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奖励。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0.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五)鼓励零售企业连锁经营 

鼓励我区大型超市、餐饮企业及连锁便利店在区外开设门店,对在区外开设门店且销售额、税收归集我区的,按照其区外门店销售总额的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二、支持商贸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参加展会的商贸企业,在参加展会前提前7天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参展展位费补贴。

(一)限上商贸企业

单家年度展位补贴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按实际展位费用50%补贴。其中,限上汽车零售企业,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15万元;其他限上企业,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8万元。 

(二)限下商贸企业

单家年度展位补贴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单次补贴按实际展位费用30%补贴,年度累计不超过2万元


三、支持开展各类商贸活动

(一)鼓励举办综合性商贸活动

鼓励社会机构(协会)或商贸企业等社会力量,在我区组织由商超、汽车销售等多家商贸企业参加的商贸活动,活动前15天,由主办单位向区工信局报备的,可给予活动主办方实际活动费用的80%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80万元。 

(二)支持举办电子商务类活动

支持高校、行业协会或商贸企业,在我区组织电子商务博览会或峰会论坛、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等活动,活动前15天,由主办单位向区工信局报备的,可给予主办方实际活动费用的50%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一)、(二)项同一主办方每年举办同类活动的补助不超过2次;同一活动如有多个主办方,由一个主办方提出补助申请。


四、鼓励企业品牌创建

(一)质量奖、名牌产品奖励

当年度获得“全国质量奖”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单家企业旗下若有多个产品同时或先后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最多申请一次奖励。 

(二)老字号奖励奖励

当年度获得“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福建省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厦门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上述品牌创建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级奖励的,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获得上述品牌的企业通过复评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限上商贸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含),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收、贸易额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商贸流通企业,一事一议企业不再享受本扶持措施。其中,获得“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不受商贸流通企业的限制。

(二)本扶持措施中提及的批发额、零售额、贸易额、销售额是指企业入统在海沧区商贸业的数额。当年新注册企业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后注册的企业。

(三)上年度总销售额5亿元(不含)以下的限上商贸企业,其第一条第(二)项第1点的批发增量奖励、第一条第(三)项的零售增量奖励,及第二条第(二)项限下商贸企业的展位补贴,由企业所属辖区街道负责兑现。 

(四)对于享受第一条第(五)项的企业,其在享受第一条第(三)、(四)项时按其区内门店销售额计算。

(五)申报本扶持措施第一条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我区涉及区级财政贡献的同类政策。若涉及享受本扶持措施与用地出让等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用地出让等其他规定优先。对招拍挂企业未达到监管协议规定条件的,不予享受本扶持措施奖励等扶持措施。 

(六)考虑到疫情影响因素,兑现2020年社零增量奖励第一条第(三)项时,增长率奖励门槛下调为8%,其他不变;兑现2020年存量企业奖励第一条第(四)项时,奖励比率调整为0.2‰,其他不变。

(七)本扶持措施涉及兑现年度奖励的,原则上次年申报兑现。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以区工信局每年度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八)享受本扶持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扶持资格或者追回已兑现奖励,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九)本扶持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本扶持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