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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工业企业空置厂房补助

发布时间:2020-08-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面向注册或迁入海沧区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注册或迁入时间的不同,给予相关补助。
主要申报条件
一、厦海政〔2017〕34号文件
申报条件: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二、厦海政〔2018〕69号文件
申报条件:
1.符合海沧区产业布局,由政府引导至区内空置厂房进行生产的区外迁入或新注册工业企业。
2.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或增加值)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年底规下转规上)。工业产值以企业上报统计部门审定确认的数据为准。
扶持重点
1.厦海政〔2017〕34号文件:海沧区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
2.厦海政〔2018〕69号文件:海沧区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
支持方式
一、厦海政〔2017〕34号文件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区外迁入的工业企业由政府引导至区内空置厂房进行生产,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2017年度增长10%(含)以上,可享受一次厂房租金补助,补助比例为企业2018年厂房租金的50%,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二、厦海政〔2018〕69号文件
2018年6月8日后,企业自迁入或注册起2年内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自首次申报年度起,总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厂房(含)以上且区级税收贡献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三年补助,第一年按企业区级税收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二年按企业区级税收贡献的75%予以奖励,第三年按企业区级税收贡献的50%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
根据厦海政〔2018〕69号文件要求,享受租用空置厂房补助的企业,须承诺自首次申报奖励年度起5年(含)商事登记、税收及统计关系不得迁离海沧,迁出的需退还按本条款获得的奖励。
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厦海政〔2017〕34号文件
1.工业企业租赁空置厂房补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2017、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4.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2018年度租金发票及支付转账凭证; 
6.租赁空置厂房补助收据原件(审批通过后提交)。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二、厦海政〔2018〕69号文件
1.工业企业租赁空置厂房补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企业承诺书1份;  
5.租赁空置厂房补助收据原件(审批通过后提交)。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