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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2019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0-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重点扶持涵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化软件、数字 出版、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文化旅游、影视演艺、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非物质遗产开发等行业门类的文化创意产业、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文创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等项目。
主要申报条件

注册在海沧区且承诺10年内不能迁出海沧区的独立法人,从事与海沧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相对应的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等 文创企业;在海沧区的各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在文创企业经营管理、研发等领域有特殊贡献的个人。

扶持重点

对涵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化软件、数字出版、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文化旅游、影视演艺、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非物质遗产开发等行业门类的文化创意产业、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文创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等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支持方式
1.对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根据其实际投资和预期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0亿,可最高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金额达到5亿, 可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亿,可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可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分离发展文化产业。引导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企业将创意设计部分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经认定为分离设立的文化企业主体,其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区级留成部分首次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首次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首次同时适用市、区两级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3.实施文化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对于文化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文化企业同时达到经济贡献奖励和规(限)下转规(限)上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具有特别贡献的高成长型文化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4.鼓励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对被国家部委评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若有上级资金补助或奖金的,则给予所有上级补助或奖励总额最高50%的区级配套补助;若无上级补助或奖励资金的, 则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区级财政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列入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5.我区企业原创、营收统计或税收在文化影视产品在国家 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第一年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奖励,每个作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原创作品获奖奖励。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原创文化影视产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 程奖、电影金鸡奖、电影百花奖、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电视金鹰奖及其他国家级奖项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及其他省级奖项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原创作品如果多次获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已享受市级政府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7.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引导有特色、成长性好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实现规(限)下转规(限)上,壮大文化企业发展群体和规模总量。鼓励限下文化企业转限上统计和分离文化企业转限上统计。对文化企业在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上标准并实现入统后,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对分离文化产业转限上统计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支持文化企业开拓市场。对自行参展的企业、商家,在其展会开始前申请的,经审核可给予一定的参展展位费用补贴:限上入统企业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3次,每次补贴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50%,每家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限下企业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次,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30%,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
9.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投资在海沧的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的5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骨干文化企业(集团)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对海沧在地、具有海沧特色,已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商品油画、艺术品制造、艺术品交易、商业演出等重点文化项目和闽台特色文化产业项目,2年内给予100%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市级贴息补贴的不予贴息。
10.鼓励在海沧举办文化产业展览会。对经批准在海沧举办的展期超2天、展览规模大于3000平方米且超过150个标准展位的文化产业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适当奖励:对展览规模3000-5000 (含)平方米且超过150(含)个标 准展位的文化产业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8万元的奖励;对展览规模5000-8000(含)平方米且超过250(含)个标准展位的文化产业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12万元的奖励;对展览规模8000-15000(含)平方米且超过 400(含)个标准展位的文化产业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25万元的奖励;对影响力大的大型文化产业展览会一事一议。
11.鼓励文化企业开展各类综合性文化活动。在我区开展由多家文化企业参加的综合性活动,可给予作为主办方的文化企业不超过80%的活动费用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申报方式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海沧区文发办。
 
二、申报材料
(一)海沧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等可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的证明事项,应予以取消),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租金补助的,需提供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4.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文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5.涉及需确定企业投资额的,需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6.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