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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受理电子商务零售企业阶段性稳增长政策奖励

发布时间:2026-01-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企业: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2025年电子商务零售行业阶段性稳增长措施的通知》(厦海科工商规〔2025〕1号)精神,现开始受理电子商务零售企业阶段性稳增长政策奖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实物商品零售的限上商贸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为商品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中商品类是指销售实物商品(不含汽车销售)。
(二)奖励标准
按电商企业增长激励指标(计算公式:企业网络零售额*0.9+应付职工薪酬*0.1,下同)予以分档奖励。202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同比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电商零售额增量1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含),按企业增长激励指标同比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增量5000万元(不含)以上至1亿元(含),按企业增长激励指标同比增量部分的1.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20万元;增量1亿元(不含)以上,按企业增长激励指标同比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300万元。
(三)支持方式
事后无偿奖励,企业自愿申报。
(四)申报时间
2026年2月2日-2月9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3:15-5:15)
(五)申报材料
1.电子商务零售企业阶段性稳增长政策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件1份,手签盖章);
2.统计直报系统2025年8月、2025年12月的统计月报(“E204-1”表必须以统计直报系统自带打印功能打印);(复印件1份,盖章)
3.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截图;(复印件1份,盖章)
4.企业通过公共网络销售商品页面截图(如销售商品网页截图(含网址)、销售商品APP页面截图或销售商品微信小程序页面截图等);(复印件1份,盖章)
5.收款收据原件(请等我局审核后通知提交)。
以上书面材料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其他事项
1.资金实行总量控制(500万元),如超出则按比例调减。
2.该措施与区级其他商贸业政策可叠加享受,但若企业同一事项同时享受市级政策时,其通过本措施获得的奖励应扣除市级政策中区级承担部分。
3.企业网络零售额(电商零售额)指企业在国家统计平台填报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应付职工薪酬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收入合计,企业在国家统计系统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无数据视为零。
4.若本办法与用地出让等规定有不一致之处的,以用地出让等其他规定优先。  
5.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6年2月9日下午5:15前,将申报的纸质材料1份(A4纸、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提交至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行政中心主楼1355办公室,并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扫描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linqian_iif@163.com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附件1:厦门市海沧区2025年电子商务零售行业阶段性稳增长措施申请表
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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