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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开展2025年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5-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现将2025年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市海沧区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二)2024年度达到《若干措施》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书面材料:按照“附件2《申报材料》”要求提供。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复核和资金申报申请表》原件。
(2)合并计算贡献企业的名单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隶属关系佐证材料(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的投资人和出资比例证明材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VIE架构关系证明材料等)。
(3)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贡献主体申请认定年度的工业产值或营业收入情况、地方经济贡献、综合效益情况等佐证材料。
(4)企业承诺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逐页加盖公章,除特别说明外,可提供复印件。

2.电子材料:提交以上书面材料的扫描版。
三、申报时间
2025年7月15日—2025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企业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其他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通知企业进行申报,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编报,做好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

2.申报材料
3.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复核和资金申报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5日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自设立之日(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成立)起3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条件的,可分别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
(一)申请企业年度产值或营收需满足:制造业、建筑业、批发业,以纳入本市核算的年度工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为标准,总部企业不低于10亿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2.5亿元。其他行业,以年度营业收入为标准,总部企业不低于2亿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二)申请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需满足:总部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本市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所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可一并计入;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在本市的全资子公司可一并计入;在本市设置返程投资主体(WFOE)并采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一并计入。计算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不适用本措施,但可享受相关行业专项扶持政策。本市现有企业分立、更名等的,不视为新设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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