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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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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大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实现跨越发展
(一)对工业产值在2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次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按不超过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
(二)对工业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次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按不超过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
上述政策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设备更新
经核准或备案,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其中:“专精特新”工业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工业企业和纳入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技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市级相关政策执行。
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一)认定奖励
1.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配套市级同类政策,按照不超过市级奖励金额的100%予以奖励。
2.对首次获得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首次获得我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贷款补助
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给予银行贷款贴息,配套市级同类政策,按照市级贴息金额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5万元,叠加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利息,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银行贷款不重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
(三)租金补助
经我区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租用区内厂房或办公用地的,第一年按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予以补助,第二年按不超过其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仅享受一次,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新入统企业奖励
(一)“小升规”奖励
对首次纳入统计的“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新注册当年即投产并纳入我区规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
(二)连续增产奖励
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我区规上工业统计的企业,自纳统当年(含)产值连续三年保持增长的,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本条款与“鼓励企业实现跨越发展”奖励可以叠加享受。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展位费补助
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国内、国外专业性、综合性的重点展会和行业推介会,对参加各类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参展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助,对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开展资信调查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六、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根据《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支持试点企业购买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按照工信部最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认定),配套市级政策,按照不超过市级补贴补助金额的50%予以补助。
七、发展特色优质企业
(一)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
对获得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配套市级同类政策,按照不超过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二)“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
对经我区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在认定当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经我区认定的“瞪羚”企业,在认定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鼓励企业建设绿色智慧微电网。企业提供厂区内空间用于建设绿色智慧微电网项目的,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并验收投用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
九、支持企业融资担保
对企业融资担保费,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担保费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对已在厦打造标杆应用,并入选福建省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的,配套市级同类政策,按照不超过市级奖励的6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叠加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1.工商注册地在我区,税收(含税收分成)、增加值核算归属海沧区的工业企业;2.注册地不在我区,但是当年度完成产值5亿元以上且税收(含税收分成)、增加值核算归属海沧区的工业企业可享受本措施;3.本措施第三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区内软件业企业参照执行。
(二)本措施第一条“鼓励企业实现跨越发展”,工业产值5亿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属辖区街道负责兑现,其余由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兑现。
(三)除第六条“新入统企业奖励”外,本措施所有条款的奖补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80%。同时,同类优惠政策可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如未达到招拍挂条件的产值、税收等产出要求,则不予执行本措施规定。
(五)本措施涉及市区同类事项,若市级政策有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则企业择优且不重复享受,若市级政策无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则企业可叠加享受。
(六)申请当年度奖励或补助,除符合规下转规上奖励的企业可在后一年度申请外,企业必须在次年度内申报兑现完毕。
(七)所有扶持企业均应不属于联合惩戒对象,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失信执行人。同时,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得扶持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八)对已享受《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厦海政规〔2021〕1号)相关补助或奖励的企业,按相关条款继续执行至补贴期满。
(九)本措施由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起期间,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