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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进一步引进台湾人才实施办法 厦海委办〔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4-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1﹞2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实习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台商投资区功能和优势,鼓励和支持台湾人才来海沧就业创业,着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优惠政策的台湾人才,应在海沧区实际就业或创业。其中:
(一)台湾高层次人才,是指入选厦门市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台湾人才。
(二)台湾优秀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统称为台湾优秀人才:1.年薪2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在海沧工作满1年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2.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需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或具有中高级技术资格认证(由专业技术职称部门颁发认证),在海沧工作满1年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3.在海沧区领办创办企业且企业上年度区级纳税额达15万元以上。其中新引进台湾优秀人才要求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海沧就业、创业。
(三)台湾青年人才,是指年龄18-45周岁,在海沧工作满1年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台湾同胞。其中新引进台湾青年人才要求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海沧就业、创业。
本办法所指的新引进台湾人才包括新引进台湾优秀人才、新引进台湾青年人才;所指的企业是在海沧区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收,税收收入归属海沧区的企业;台湾人才成立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50万元,其中台胞个人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支持创建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楼宇或商圈)、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基地,协助落实上级奖励资金。对新引进台湾青年人才达15人以上的台湾青年就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给予新引进台湾青年人才开办企业补助。新引进台湾青年人才在海沧区创办企业,项目符合海沧区产业发展方向,实际运营满1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其利用外资实际到位资本金达3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开办补助;超出30万元的部分再给予20%的开办补助。最高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给予新引进台湾人才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新引进台湾人才在海沧区创办企业或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实际运营满1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海沧区租赁的经营场所给予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月,第二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月,第三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申请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给予新引进台湾人才租房补贴。新引进台湾人才租住在海沧区且本人及其配偶在厦门无房产的,按实际支付的租房租金给予补贴,其中第一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第二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第三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申请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给予新引进台湾优秀人才购房补贴。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根据《海沧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厦海委办﹝2021﹞9号)申请购房补贴。新引进台湾优秀人才如在海沧购买住宅商品房,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分3年发放(每年5万元),每位新引进台湾优秀人才只能申请一次购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后再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总额应扣除已发放租房补贴总额。
第八条 为台湾青年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人才,可按照《海沧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厦海委办﹝2021﹞9号),申请入住青年人才公寓。
第九条 给予新引进台湾人才社会保险参保补助。为台湾人才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服务。新引进台湾人才与辖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交社保的,分别给予企业、台湾人才每月100元社会保险参保补助。申请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给予台湾高层次人才、新引进台湾人才厦台往返交通补贴。辖区内就业创业的台湾高层次人才每年可按经济舱机票标准全额给予一次厦台往返交通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新引进台湾人才每年可按经济舱机票标准80%给予一次厦台往返交通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申请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给予台湾高层次人才、新引进台湾人才体检补贴。辖区内就业创业的台湾高层次人才每年可按最高不超过3000元标准在海沧辖区内的三级综合医院免费体检一次。新引进台湾人才每年可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标准在海沧辖区内的三级综合医院免费体检一次,申请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给予台湾人才创新创业奖励。鼓励辖区内的台湾人才创业项目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台湾人才优秀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部级)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辖区内就业创业的台湾人才入选国家级重大引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为台湾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给予企业、机构或个人引才荐才奖励。本办法生效后,辖区内企业从厦门高校应届毕业台生或厦门市外新招用台湾人才(创业人才本人除外)并工作满一年的,其中每新招用1名台湾青年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奖励1万元,每新招用1名台湾优秀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奖励2万元,每新招用1名台湾高层次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奖励10万元,对新招用台湾人才入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企业补足10万元奖励。
本办法生效后,按照“引进一人奖励一个机构或个人”的原则,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个人从厦门高校应届毕业台生或厦门市外每推荐一名台湾优秀人才、台湾高层次人才首次来海沧就业、创业,并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荐才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给予企业、行业组织举办两岸交流活动补助。鼓励辖区内企业或行业组织在海沧牵头举办有影响力的两岸人才、经贸、产业、科技类线下交流活动,经区委台港澳办牵头认定,单场活动参加台胞人数达3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经费补助;单场活动参加台胞人数达5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一家企业或行业组织每年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享受政策的台湾人才创办企业需承诺3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的纳税义务。相关人才或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已申请享受《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办法(修订版)》(厦海委办〔2019〕75号)奖励政策且未满申请期限的企业、台湾人才,可按新政策对应条款继续申请补贴至期满,新、旧政策申请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同类政策“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操作。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委台港澳办列入年度预算并具体落实,政策兑现由区委台港澳办具体受理,区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海沧区委台港澳办会同区委人才办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