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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2022年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申报

发布时间:2022-07-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政规[2022]4号)文件精神,现开始受理我区2022年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科技创新专项指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以及重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针对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装备制(改)造、引进技术及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所进行的攻关等,且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创新活动的场所、设备和完备的条件设施,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研发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具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行业技术升级的研发能力。

3、项目研发的技术或产品可显著提升区内产业水平,带动产业技术达到新高度,得到同行一致认可。

4、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已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上一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优先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三大重点产业。

三、资助标准

项目立项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200万元,且每个企业在项目周期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单位自筹与资助资金比例不少于4:1

四、申报材料

1、海沧区科技创新专项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若是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项目,需提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方式、资金投入、利益分成、成果归属及风险分担等。资金投入应包括技术委托方支付委托费用的条款和证明。

6、装订要求:书面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二份。

五、受理时间

有意申请的企业,请于202293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二份送至相关科室

六、注意事项

1、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可同时申报科技创新专项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但获得的科技创新专项立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在会计处理中作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企业未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经专家审定为结题的,区工信局不拨付余款,且自项目结题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经专家审定为项目不通过的,区工信局不拨付余款,且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并保留追缴已拨款项的权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暂不得申报:

1)近两年连续获得区科技项目计划立项的;

2)企业目前正在承担区级科技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

3)有区级科技项目逾期未验收的、或近3年有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4)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有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且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

4、项目申报内容应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或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信息不实,将影响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记录及项目申报。

5、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多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