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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企业人才实训基地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19-2021年)

发布时间:2019-06-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发挥园区、企业等用人主体作用,提升我区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以人才实训促人才聚集、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基本目标
 用三年时间,建立企业人才实训基地不少于10个,培训企业人才不少于1.5万人次。
 二、基地分类
 根据运营单位、服务对象的不同,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分为三类:
 共享型实训基地:依托产业园区运营机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等设立,为主面向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内各类企业、各类人才开放。
 专业型实训基地:依托重点产业重点企业设立,为主面向企业内部人才、高校毕业生开放。
 大学生实训基地:依托产业园区运营机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重点产业企业等设立,为主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开放。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报实训基地:
 1、具备稳定的专兼职工作团队,有一定的活动策划与组织、执行能力;
 2、具备健全的培训管理、资产管理、经费使用、考勤考核等工作制度;
 3、具备开展人才实训活动的场所条件,设备满足实训需求;
 4、有明确的年度实训计划和目标,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师资能够满足实训需求;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缴纳税收在海沧,符合海沧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企业(机构)申报共享型实训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每年组织培训活动不少于10场,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次),培训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
 2、在人才引进培育方面与1个以上高校、1个以上培训机构建立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机构)申报专业型实训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产值1亿元以上,在职员工300人以上,其中至少有1名人才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
 2、每年组织专业培训活动不少于10场,培训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对外共享活动场次应不少于活动总数的20%;
 3、在人才引进培育方面与1个以上高校、1个以上培训机构建立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
 (四)企业(机构)申报大学生实训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每年可向高校学生提供10个以上实训岗位,且实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2、能够为实训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已建立规范的实训学生培养体系,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
 4、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岗位数不低于实训学生数的30%;
 5、已获授牌成为某一高校实习实训基地或实践教学基地或教学实习基地等。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
 区委人才办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根据公告要求向区委人才办提出申请。
 (二)审核
 区委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考察企业(机构)是否符合条件,并现场核实申报材料原件。
 (三)批准
 经审核合格的,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确定。由区委人才办与其签订《海沧区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协议》。
 (四)挂牌
 已签订好《实训基地建设协议》的单位授予“海沧区人才实训基地”牌匾,正式成为实训基地。
 五、日常管理
 实训基地按以下方式进行日常管理:
 (一)年度走访
 区委人才办牵头区工信局、区人社局于每年11月底,对各实训基地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走访了解并确定等级。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企业(机构)连续两个年度不合格的,取消实训基地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实训基地。
 (二)日常走访
 区委人才办、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加强日常走访,推动做好实训基地工作。
 六、经费支持
 “海沧区企业人才实训基地”管理期三年,获批成为实训基地的,三年内给予企业(机构)实训基地建设经费补贴:
 1、每年初,按共享型实训基地5万元、专业型实训基地3万元、大学生实训基地1.5万元标准给予首笔基地建设经费补贴;
 2、每年底,根据年度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实训基地建设补贴:
 (1)共享型实训基地:等级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补贴,“合格”的给予3万元补贴,“不合格”的停发当年补贴。
 (2)专业型实训基地:等级为“优秀”的给予3万元补贴,“合格”的给予2万元补贴,“不合格”的停发当年补贴。
 (3)大学生实训基地:等级为“优秀”的给予1.5万元补贴,“合格”的给予1万元补贴,“不合格”的停发当年补贴。
 七、经费渠道
 首笔经费在上级拨付区委组织部的“人才强县”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今后纳入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经费年度预算。
 八、附则
 1、每家企业(机构)三年管理期内可以且只能申报一个类型实训基地。
 2、结合我区战略新兴产业、乡村振兴、两岸融合发展开展实习实训的企业(机构),可“一事一议”申报。
 3、区内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海沧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