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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1-06-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9〕11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现开展2020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对有效促进2020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
(一)在福州市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在榕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二)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纳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涉黑涉恶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邮政管理(仅快递企业提供)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三)对已获得一次性补助的项目,如其主体变更,本年度不再予以补助。
(四)企业申报的项目须未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含:提供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的企业,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现的收入占其当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或平台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其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或平台的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示范园区、企业奖励 
支持方向:2020年被授予国家、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园区(基地)经营管理主体,2020年获批成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重点)企业”的企业。以往年度已享受市级及以上此类资金奖励的,2020年示范园区、企业奖励不重复支持。
支持标准:对被授予国家、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 
1.家政服务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支持方向:2020年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实现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交易款需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或自营网站网上支付。
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支持方向:2020年撮合实物类商品交易实现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款需通过平台网上支付。如为混营交易平台,核算2020年撮合实物类商品交易实现的网络年交易额应不包含自营部分的网络交易额。
支持标准:对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支持但未曾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且2020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3.实物商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支持方向:2020年销售实物类商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交易款需通过自营网站、网店所在平台(网站)网上支付。如为混营交易网站(平台),核算2020年销售实物类商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应不包含非自营部分的网络销售额。
支持标准:对网络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支持但未曾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且2020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4.农产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支持方向:2020年销售农产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到1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交易款需通过自营网站、网店所在平台(网站)网上支付。如为混营交易网站(平台),核算2020年销售农产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应不包含非自营部分的网络销售额。
支持标准:对农产品网络年销售额达到1500 万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支持但未曾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且2020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到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5.非实物商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支持方向:2020年销售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不包括: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交易款需通过自营网站、网店所在平台(网站)网上支付。如为混营交易网站(平台),核算2020年销售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应不包含非自营部分的网络销售额。
支持标准:对非实物商品网络年销售额达1500万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支持但未曾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且2020年非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达到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1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以上5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初创企业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 
支持方向: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初创企业,其创建的平台(网站、网店)2020年网络交易规模应达到上述“(二)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中规定的50%。
支持标准:按“(二)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中对应档次奖励的50%给予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四)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增量奖励 
支持方向:已获得2019年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且2020年网络交易规模达到上述“(二)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更高档次奖励条件的示范平台(网站、网店)。
支持标准:按“(二)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中对应档次奖励之间的差额予给予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五)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奖励 
支持方向:2020年通过自营移动商城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与上述(一)至(四)示范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建设电商产业园区补助 
支持方向:利用旧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并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本文中园区均包含基地、楼宇),园区应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可提供金融、人才、仓储物流、政策咨询、法律、创业指导、互联网服务等至少3种服务功能,与入驻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入驻合同,园区企业入驻面积应超过80%,其中电商企业入驻面积达50%以上,入驻企业的注册地点和实际办公地点均应在园区内并依法纳税。园区按以下两类予以扶持:
第一类园区: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7亿元以上,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5家。
第二类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达到3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3亿元以上,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3家。
1.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补助 
支持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两类电商产业园区,且2020年开展新建或升级改造工程并产生实际工程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下同)。
支持标准:第一类园区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第二类园区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50万元。
2.电商产业园区场地租金补助 
支持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两类电商产业园区,且2020年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
支持标准:按照园区运营主体租赁给电商企业及电商服务企业的场地面积给予最高10元/㎡的月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园区给予入驻企业的租金优惠金额。第一类园区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200万元;第二类园区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
(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补助 
支持内容:达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601-2016)要求(详见附件9),至2020年12月31日已启用半年以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往前6个月内提供商品代购服务200单以上(贫困村100单以上)的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支持标准:给予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农村产业电商运营补助 
支持内容:2020年应用“互联网+旅游”“互联网+农产品”等运营模式促进农产品销售、农村旅游及休闲资源等推广,带动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休闲农业资源、农村旅游资源等网上销售、推广,且网络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
支持标准:按企业2020年为促进农产品、农村旅游及休闲资源等网上销售推广投入的推广费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九)电子商务专业服务补助 
支持方向: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摄影摄像、咨询和培训、人工智能、信用认证、溯源验证等业务(不含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快递企业),2020年服务电商企业收入(不含代运营收入)200万以上或代运营收入1000万以上,服务非关联电商企业1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
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服务电商企业年收入的2%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7月16日前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申报材料格式及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统一封面格式(附件1)、A4 版面简装成册(内容各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
2.企业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内容 
1.需提交的公共部分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2)2020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3)、附表(附件4)及佐证材料。
(3)2020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包括企业概况、申报扶持项目内容、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运行情况等内容。
(4)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补助项目无需提供)。
(5)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等。
(6)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6)。
(7)企业信用报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补助项目无需提供)。
(8)2020年度完税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由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初审时核对查验。
2.申报“示范园区、企业奖励”还需提交的材料 
2020年获得有关荣誉的证书或文件。
3.申报“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还需提交的材料 
(1)第1项“家政服务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①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企业2020年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实现的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情况,非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或自营网站网上支付的销售金额不得计算在内。
②平台(网站)提供的销售量、销售额后台截图。
③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
④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⑤企业自营网站(平台)应提供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
(2)第2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①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企业所开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2020年撮合实物类商品交易实现的网络年交易额情况。如为混营交易平台,报告应体现自营部分网络年交易额、非自营部分网络年交易额以及平台总体网络年交易额等情况。非通过该平台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不得计算在内。
②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
③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
④平台首页截图、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⑤ICP经营许可证。
(3)第3项“实物商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第4项“农产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第5项“非实物商品交易类自营网站(网店)网络交易规模奖励” 
①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企业所开设的单个自营网站或网店2020年网络年销售额情况。其中:第3项目应体现2020年销售实物类商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情况;第4项目应体现2020年销售农产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情况;第5项目应体现2020年销售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实现的网络年销售额情况,非实物商品不包括: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
如为混营交易网站(平台),报告应体现自营部分网络年销售额、非自营部分网络年销售额以及网站(平台)总体网络年销售额等情况。
非通过该自营(混营)网站、自营网店所在平台(网站)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不得计算在内。
②平台(网站)提供的销售量、销售额后台截图。
③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
④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⑤企业自营(混营)网站应提供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
4.申报“初创企业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增量奖励”还需提交的材料,对应“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相应项目要求提供。 
5.申报“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奖励”还需提交的材料 
(1)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企业2020年通过自营移动商城实现网络年销售额情况。非通过该自营移动商城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不得计算在内。
(2)自营移动商城销售量、销售额后台截图。
(3)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
(4)自营移动商城首页、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5)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
6.申报“建设电商产业园区补助”还需提交的材料 
(1)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以下内容:
①园区基本情况: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开始经营管理园区的时间,园区开始实际运行的时间,园区建筑面积,已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情况,可提供服务功能种类及数量。
②2020年入驻企业情况:入驻企业总数量、入驻面积、入驻面积在园区总面积的占比等数据,园区内企业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数量。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的企业均不得计算在内:签订入驻合同有效期不足1年、企业注册地点或实际办公地点不在园区内、未依法纳税无法提供完税证明。
③2020年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情况: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在入驻企业总数中的占比、入驻面积、入驻面积在园区总面积的占比等数据,每家电子商务企业的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2020年企业收入总额、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其当年收入总额中的占比等数据。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其当年收入总额中的占比低于50%的企业不作为电子商务企业核算。
④申报“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补助”的还需体现:2020年园区新建或升级改造工程产生的实际工程投入金额(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
⑤申报“电商产业园区场地租金补助”的还需体现:2020年享受租金优惠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家企业租赁场地面积、每家企业租金优惠金额、以上企业租赁总面积和租金优惠总金额等数据。每家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2020年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收入额、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2020年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收入在其当年营业收入的占比等数据。2020年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收入在其当年营业收入的占比低于50%的企业不作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核算。
(2)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对园区拥有管理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园区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4)入驻企业佐证材料,包括:园区与企业签订的入驻合同、租赁费用发票及银行交易记录、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入驻企业完税证明、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所拥有平台(网站、网店)的首页及资质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明材料。如果入驻合同中未体现企业入驻面积,应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5)园区内企业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数量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提供的销售量及销售额后台截图、平台(网站、网店)首页及资质信息页面截图、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6)园区内电子商务配套设施配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设施照片、园区布局示意图等)。
(7)园区具备3种以上服务功能的证明材料(如:具备特定功能的企业营业执照、门店照片、园区布局示意图等)
(8)申报“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补助”的还需提供:2020年园区新建或升级改造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的证明材料,如:工程建设(装修)合同、相关费用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等。
(9)申报“电商产业园区场地租金补助”的还需提供:
①2020年园区对入驻企业实行租金优惠的相关证明材料,需体现实际优惠金额。
②享受租金优惠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的合同文件、相关服务费用发票及结算依据、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7.申报“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补助”还需提交的材料 
(1)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该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是否符合《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601-2016)要求、站点实际使用面积、站点正式启用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往前6个月内提供商品代购服务订单数等内容。
(2)站点实际使用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3)站点正式启用时间相关证明材料。
(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往前6个月内提供商品代购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如: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记录截图等。
(5)站点外观(含站点标识或牌匾)、内部全景、设备设施、醒目明示相关服务制度等站点实景照片。相关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关键服务流程、联系方式、监督与投诉渠道等。
8.申报“农村产业电商运营补助”还需提交的材料 
(1)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以下内容:
①企业2020年通过网络销售推广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休闲农业资源、农村旅游资源等实现网络年销售额情况。非通过电商平台(网站)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不得计算在内。
②企业2020年为促进农产品、农村旅游及休闲资源等网上销售推广所投入的推广费情况。非网络推广产生的费用不得计算在内。
(2)平台(网站)提供的销售量、销售额后台截图。
(3)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
(4)平台(网站、网店)首页、资质信息页面截图。
(5)企业自营平台(网站)应提供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
(6)实施网络推广活动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推广合同、网络推广活动图片或影音档案、推广费结算发票、推广费结算明细等。
9.申报“电子商务专业服务补助”还需提交的材料 
(1)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以下内容:
①2020年企业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收入额、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收入在其当年营业收入的占比等数据。
②2020年企业为电商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摄影摄像、咨询和培训、人工智能、信用认证、溯源验证等业务服务而实现收入总额、代运营收入、不含代运营收入的其他服务收入等数据,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收入、快递企业收入等不得计算在内。此项收入只可统计企业服务符合电商企业定义的企业而产生的收入,被服务方不符合电商企业定义的不得计算在内。
③2020年服务非关联电商企业数量,被服务方不符合电商企业定义的不得计算在内。
④每家被服务的电商企业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2020年企业收入总额、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在其当年收入总额中的占比等数据。
(2)2020年企业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平台)相关收入佐证材料,如:服务合同(附被服务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服务费用发票、费用结算依据、银行交易记录等。
四、项目申报时间
于2021 年8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扶持政策所需资金,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晋安区、马尾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长乐区、县(市)、保税区、高新区企业由本辖区财政自行负担。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福州市财政局报福州市政府审批后,由福州市财政局会同福州市商务局联合下达给各县(市)区、高新区。县(市)区、高新区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统一拨付到相关企业。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扶持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本文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不包含: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
电子商务交易额,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现的收入,不含以下服务实现的收入: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
混营交易平台,是指同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时作为自营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