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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若干意见(长政综〔2021〕80号)

发布时间:2021-04-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在我区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领域的作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10号),结合我区实际,在上级奖励资助基础上,修订《福州市长乐区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产生的相关奖励、资助、工作经费等(以下简称经费),主要用于扶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经费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并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经费的投入,由区市场监管局报区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区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和奖励
1.专利授权奖励。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专利权人为企业(含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每件奖励2万元,专利权人为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每件奖励1.5万元。
2.专利国际授权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含两次)。
3.专利受让补助。自《意见》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省外有效发明专利实现专利成果转化并维护两年以上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和奖励
4.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福州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分别按市级奖励金额50%予以配套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同一项专利分别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执行最高额度奖励或补足差额。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
5.导航资助。对新列入国家、省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6.专利维权援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境)内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四、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和奖励
7.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符合本条款多项奖励条件的,执行最高额度奖励或补足差额。
8.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新列入福州市贯标企业培育名单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9.知识产权服务奖励。对上一年度代理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
五、商标发展奖励和补助
10.获驰名商标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1.地理商标注册奖励。对成功注册一件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附则
12.上述资助和奖励均由我区承担或配套,具体申报时间、方式、要求以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单位及相关个人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13.本《意见》资助和奖励对象为申请地址在长乐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其经营场所及税收征管关系应在长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资助的专利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14.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对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5.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中有关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同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