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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0-1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分别奖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做大设施农业。对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我市设施农业大棚,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奖励。对落地我市的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按照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25%给予配套奖励(每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符合省级设施渔业建设要求并达到规定规模的设施渔业项目,参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励,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或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使用可降解地膜并达到规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亩50元的补助。对1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亩奖励800元。
四、支持发展品牌农业。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申报并取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县(市)区政府联合市级农业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参加市级统一组织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对参加在福州举办的农业展会的再给予每个展位2500元特装费奖励,对组织主题活动的再奖励10万元,每家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同时符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省外展商占比达到40%,、专业采购商达到5000人(境外占比4%)条件的,每届奖励350万元;展会获得国际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森林旅游(康养)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在重点林区县、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新建森林步道,每公里奖励3万元。
六、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新建、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按新增投资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农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农业种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种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新品种权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保障农业新业态用地。全面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文件,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十、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其中市级安排3000万元、县级安排1000万元。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茶叶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县级财政给予30%以上的配套补贴。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修改。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