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区消费市场的影响,着力把握消费回补机遇,促进消费潜力释放,持续推动消费升级,大力培育新兴消费业态,确保消费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补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符合条件企业自愿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兑现的办法。
第三条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为提高奖补执行效率,有效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压力,将该奖补兑现纳入我区奖补兑现“快车道”审批范围,采用并联审核制方式,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核、一章审批、一周办结”。即,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的在申报时限内向区行政审批局“优惠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二份),窗口将收件转各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4个工作日),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办结,直接拨付(1个工作日)。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四条  支持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
(一)奖补标准
1.支持引导新增限上企业。对当年上规模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协助统计部门开展纳统宣传、指导工作,并成功指导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完成申报入库的村居委员会,可获得一次性奖励中的10%份额(其中2%可用于奖励村居委会有功人员)。
2.促进商贸稳增长。对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含个体工商户,不含批发、总部经济企业)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实际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对象
1.在我区依法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或未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协助纳统并要求填报《协助纳统确认单》的村居委会及行业协会;
4.依规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或大个体。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附件1);
2.依规纳统数据(统计部门提供,不对外公开);
3.银行开户证明;
注:协助纳统奖补的申报方式:纳统企业申报首纳奖补时,由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协助纳统确认单》(附件2)直接核定,另行拨付至村居委员会或行业协会。
第五条  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
(一)奖补标准
1.打造最新最潮购物地,发挥首店经济效应。鼓励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商和零售商,开设品牌首店、旗舰店,每年择优选择10家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品牌首店,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2.打造老字号品牌,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制定《平潭“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每年认定和培育不超过10家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彰显两岸及平潭特色的“老字号”。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福建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平潭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注:由区经发局负责,另行制定“平潭老字号”认定办法)
3.加快发展免税购物,提升外来消费吸引力。鼓励开设进口商品专业营销平台,积极争取离岛购物免税政策试点,加快发展口岸免税店。探索开展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对创办进口专业营销平台、离境退税店、口岸免税店的,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包括办公、经营场地),整体入驻率(入驻平台企业使用面积占平台总面积的比率)超过80%且运营满一周年的,给予平台主办方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场租费、硬件投入、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50%的补助,每个平台主办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开展美食培训。支持住宿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住宿餐饮社会组织建设“岚台平潭特色小吃”工作室、培训室,通过开展“寻味”活动、视频直播、网红教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岚台美食的宣传,对上述工作室、培训室运营三年以上或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50%的补助,每个工作室或培训室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促进家政服务消费。(1)鼓励家政品牌企业实行员工制、家政中小企业实行准员工制管理,推广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服务,对于获得省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平潭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2)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家政服务企业开发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切实帮助家政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家政服务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的,按投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6.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支持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连锁便利店加大新开门店力度。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便利店企业当年新建5家以上直营或加盟门店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其中每新开一家直营的普通便利店补助2万元,每新开一家加盟的普通便利店补助2000元;每新开一家直营的生鲜便利店补助5万元,每新开一家加盟的生鲜便利店补助5000元(原有便利店重修装修或原有加盟店改作直营便利店不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1.在我区依法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本条第(一)4、6点申报主体包含个体工商户、住宿餐饮社会组织;
3.本条第(一)4点“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当年度的场租费(不含自有场地)、装修费用;培训室须完成3场以上(含)培训,培训人员100人次以上(含);未开展培训业务的工作室须举办3场以上(含)线下美食主题活动或线上直播活动。
4. 本条第(一)6点申报对象应为经营连锁便利店且依规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需在我区拥有20家(含20家)以上连锁店,统一名称、标识、装修风格,统一采购、配送、管理的连锁企业。同一品牌便利店需以统一主体进行申报;
5.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未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宿餐饮社会组织。
(三)申报材料
1.本项措施第1条、第2条、第5条第(1)点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并予以兑现,企业需提供下列基础共性申报材料;申请其余奖补内容需提供下列补充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基础共性材料: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
(2)银行开户证明;
3.申报第1条需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营业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品牌首店评审名单(由区经济发展局委托);
4.申报第3条需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营业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2)入驻平台商户明细表及入驻协议;
(3)当年实际投资额相关佐证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5.申报第4条需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相关佐证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6.申报第5条需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从业人员明细表及劳动合同;
(2)家政服务保险合同、保单及保费收款凭据等资料。
7.申报第6条需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营业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普通便利店单店面积需在50平方米(含)以上,生鲜便利店单店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生鲜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
(2)新建直营或加盟门店明细表;
(3)加盟门店需提供相关授权加盟协议。
第六条  培育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
(一)奖补标准
1.引导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2020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2.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通过自营网站、视频直播或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交易,促进其开展“互联网+”业务。对2020年网络交易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传统商贸服务业,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1)零售企业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2)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到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以上;(3)在线教育、文化、娱乐休闲等服务收入达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以上。
此条款中第1条与第2条奖励措施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对象
1.在我区依法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本项措施第1条申报主体包含个体工商户;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或未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4.依规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限额以下抽样企业及作出纳统承诺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基础共性材料: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
(2)银行开户证明;
(3)应统未统(或尚未达到纳统标准)的企业,需出具纳统承诺书。
2.申报本措施第1条、第2条需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第三方电商平台注册使用合同,或自营平台需出具经营备案许可;
(2)网络销售与支付金流数据清单(另附相关页面截图)。
第七条  鼓励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一)奖补标准
1.举办美食嘉年华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结合平潭本地特色,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展会、节庆和促销等活动,举办美食嘉年华线上、线下活动,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招商、场地布置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实体商业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鼓励各限上零售企业开展对实验区“社零”具有拉动作用的商贸促销活动,营造消费氛围、激发消费需求。对限上实体零售企业开展的促销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场地布置等费用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对象
1.在我区依法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本项措施第1条申报主体为餐饮烹饪相关行业协会;
4.活动举办前,已向区经济发展局进行报备的行业协会、企业;
5.对举办时间在20天(含)以上,子活动在5场以上的系列活动,其子活动可视为单场活动,且应由同一承办主体进行申报;
6.依规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限额以下抽样企业及作出纳统承诺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
2.银行开户证明;
3.举办活动实施方案;
4.活动宣传推广、场地布置等费用相关佐证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八条  推动商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奖补标准
支持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含步行街、美食街)、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等改造升级。
1.对开展统一服务标准制定、整体品牌宣传、促销活动、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平台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含步行街、美食街)、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运营主体,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包含商场基础设施、软件投资等)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改造提升项目实际投资额(包含商场基础设施、软件投资等)1000万元以上,自投资完成后次年起,连续三年,企业税收呈现正增长的,按三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3.对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并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其中年度零售额首次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零售额同比增加5000万元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单个运营主体奖励上限200万元。
4.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商业特色街、绿色商场、智慧商圈等称号的经营主体,在国家、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创建单位配套等额奖励。
(二)申报对象
1.在我区依法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依规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限额以下抽样企业及作出纳统承诺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基础共性材料: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
(2)银行开户证明;
(3)应统未统(或尚未达到纳统标准)的企业,需出具纳统承诺书;
2.申报本措施第1条、第2条需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当年度新建、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相关佐证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3.符合本措施第4点内容的创建单位,根据省上资金核拨文件,予以直接认定并拨付配套等额奖励。
第九条 鼓励流通创新发展
(一)奖补标准
1.鼓励农副产品等商品配送中心(含餐饮连锁企业的中央厨房及食材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提升统一采购配送能力。对新建或改造农副产品等商品配送中心进行扶持,每个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不含土地和基础建设投入)的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冷链物流发展
(1)支持第三方冷链信息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冷链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口岸监管等物流资源,并与知名电商平台对接,打造产运销一体化的冷链物流供应链,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流通效率。对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集在线交易、信息发布、位置跟踪、技术咨询、产业动态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第三方冷链物流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由省发改委、数字办认定,一次性予以最高300万元补助。
(2)支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对本区运输企业购置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蓄冷保温(隔热)箱、联运冷藏集装箱,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3.支持农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推动提高农村消费便利化水平、提升农村居民消费品质、降低农村消费成本,鼓励农村商贸流通企业和零售网点实现连锁化经营。对在我区农村开设5家以上标准化连锁店的企业,对当年度相关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门店奖励上限5万元,单家企业上限50万元。
(二)申报对象
1.在我区依法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依规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限额以下抽样企业及作出纳统承诺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奖补审批表(一式四份,原件);
2.银行开户证明;
3.项目建设、采购等相关佐证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4.应统未统(或尚未达到纳统标准)的企业,需出具纳统承诺书。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申请奖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替代、套取政府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资金,违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请奖补资格。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挪用、截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奖补资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收款单据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至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奖补经费由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承担,从区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奖补资金”列支,本细则措施中符合省级商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可有效整合使用。
第十四条  本细则条款中商贸企业特指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业以及典当、拍卖、洗染洗浴、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行业。
第十五条  依规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或大个体需每月及时按照纳统制度要求报送统计数据,未能及时报送数据的企业则取消其奖补资格。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及银行账户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元”指“人民币”,“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区级其他优惠措施重复的,可择优享受。与国家、省级奖励措施重复的,不可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对该申报项目的总投入。
第十九条  本细则条款除特别规定外,暂行一年。执行一年后进行政策绩效评价,视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修改调整或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平潭综合实验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对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区经济发展局和各责任单位共同会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