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岚经发〔2020〕405号

发布时间:2020-12-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细化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若干规定》(岚综管综〔2020〕47号),规范和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现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建设经费补助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公司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及银行账户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并在辖区内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创新资源共享等业务的各类科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建设经费补助、运行经费补助、资金配套支持等各类经费补助均从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区经济发展局是科技创新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计划制定与执行、政策法规制订、业务申请受理、行业专家评审组织及建设经费补助相关事项的审定批复等事项;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批和拨付;区财政金融局配合区经济发展局对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
第五条  区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研发平台,是指拥有专业化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及一支稳定、专职从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科研人才队伍,并长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研发活动的科研机构(组织)。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研究中心等具有法人或非法人性质的研发机构(组织)。
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研发平台认定的研发机构(组织),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研发机构(组织)的性质、定位、研究方向清晰,组织治理机制健全,且符合实验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并拥有稳定的研发办公场所;
(二)拥有专业化的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三)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能力,其中,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必须在60万以上,非独立法人性质的研发组织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必须在40万元以上;
(四)专职从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科研人员占机构从业人员的50%以上,或研发团队人员5人以上。
(五)连续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并拥有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是指以产业需求拉动、技术应用为导向,拥有一支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并长期推动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科技机构。主要包括技术转移中心、虚拟研究院、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咨询评估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的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机构的性质、定位和服务方向清晰,组织治理机制健全,且符合实验区产业科技创新需求,拥有稳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及办公经营场所;
(二)拥有相应必备的科研创新服务设施;
(三)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占机构从业人员的50%以上,或服务人才队伍数量4人以上。
(四)连续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并持续开展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对接活动,年度服务的科技成果项目数10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是指为高新技术项目孵化提供专业化的软硬件服务,旨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类新兴产业业态为导向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互联网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综合性、专业性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申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认定的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治理机制健全,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从业人员数量10人以上,其中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三)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与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具备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四)机构必须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
(五)连续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且运营情况良好,在孵企业总数达5家以上,在孵企业中应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工作:
(一)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二)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在申报财政奖补资金或其他科技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背科研信用或其他社会领域诚信行为的情形。
第三章 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流程
第十条  区经济发展局是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的申请受理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申请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科技类非企业单位可向经济发展局提出认定申请,根据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提交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1式7份报送至区经济发展局。
第十一条  申请区级科技研发平台认定的研发机构(组织),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研发平台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近两年来主要承担的科研项目及获得的专利、专著、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等情况清单及佐证材料;
(三)研发活动所必备的科研基础设备和仪器设备清单及佐证材料;
(四)近两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五)近两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明细表及佐证材料;
(六)机构的章程,科研人员名单、学术委员会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毕业专业、研究方向、岗位等主要信息)及佐证材料;
(七)机构或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的机构,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附件2);
(二)近两年来开展的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情况、服务的科研成果项目、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等及佐证材料;
(三)近两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四)近两年度科技服务投入经费明细表及佐证材料;
(五)机构章程,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岗位等主要信息)及佐证材料;
(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必备的科研基础清单及佐证材料;
(七)机构或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区级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认定的机构,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附件3);
(二)近两年机构(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现状及运行机制、服务队伍建设、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三)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四)近两年来创新创业服务的经费投入情况及佐证材料(含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五)机构内设创业投资资金、募集资金、孵化基(资)金情况证明、创业导师清单及佐证材料等。
(六)入孵企业名单(含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入孵企业专利清单、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岗位、专业等主要信息)及佐证材料;
(七)机构章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第十四条  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有特殊行业要求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涉及环境污染的行业,需提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或当地环保部门排放合格证明。由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出资参与设立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还须提供相关出资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区经济发展局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审定和公示,最后形成认定意见。
(一)初审: 主要审查申报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
(二)专家评审: 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行业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评审结果审定: 区经济发展局根据评审专家组的综合评分结果,依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和分类(实行100分制),综合评分在85-100分范围的列为A类,综合评分在70-84分范围的列为B类,综合评分在60-74分范围的列为C类。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给予淘汰。评审结果名单报送区经济发展局研究审定。
(三)公示: 对区经济发展局研究通过的拟认定名单,将在中国平潭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四)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后通过的申报单位,由区经济发展局纳入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并被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研发平台”证书的单位,根据其综合评价等级:A类、B类和C类,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5万元和3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并被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证书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单位,根据其综合评价等级:A类、B类和C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并被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证书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单位,根据其综合评价等级:A类、B类和C类,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由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在实验区出资参与设立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同等条件下获得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任一建设经费补助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予以上浮50%进行奖补。
第二十条  通过认定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经费补助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区经济发展局印发的含有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和补助额度的文件通知及授予证书复印件;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4);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出资参与设立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还须提供相关出资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申请新建、改扩建用房补助的,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闽科计〔2014〕22号)要求组织申报,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部分从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行机构申请建设经费补助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增孵化用房补助项目获得立项的文件通知复印件;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4);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促进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纳入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机构,区经济发展局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平台运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运行绩效评估,运行绩效评估流程参照申报认定流程开展,所需材料应参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材料的要求,具体事项以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的年度通知为准。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其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称号。对于运行绩效良好的区级平台,根据专家评审会的综合评价等级,分类给予一次性运行经费补助:
(一)A类:综合评分在85-100分范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二)B类:综合评分在70-84分范围,一次性给予8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三)C类:综合评分在60-74分范围,一次性给予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通过运行绩效评估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区经济发展局印发的含有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和运行经费补助额度的文件通知及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证书复印件;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4);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评审认定纳入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机构(组织),区经济发展局方给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并优先推荐申报和承担区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创业投资、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区级财政按省级补助(奖励)额度给予100%资金配套支持,申请区财政配套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含有省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和补助额度的文件通知复印件;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附件4);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建设经费补助、运行经费补助、配套奖补等任一奖补时,所需材料经区经济发展局审核通过后,由区行政审批局产业奖补窗口统一受理,按时办结。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年报制度。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单位,必须于每年度12月前向区经济发展局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发展局报送相关情况资料。
第三十条  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对获得的财政补助经费管理和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对财政补助经费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申报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和奖补的,除取消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格和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外,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8日。
联系宇辰管理

//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