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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区(长乐区)推动基金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6-01-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福州新区(长乐区)推动基金支持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快构建福州新区(长乐区)基金阵地,吸引省、市、区国资国企基金投资福州新区(长乐区),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涵盖重点产业链的资本支持服务体系,为福州新区(长乐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资本动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的基金应依法注册、并在福州新区(长乐区)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优化基金服务

第三条建立福州新区(长乐区)基金联动会商机制,统筹协调福州新区(长乐区)要素资源,加大对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的扶持力度,支持基金落地以及基金招引的项目落地。
第四条优化基金注册办理流程,提升工商登记服务水平和基金注册效率。指定专人做好基金注册的全流程服务;开发福州新区(长乐区)基金线上管理系统,为基金注册、审批、管理提供电子化服务。
第五条设立福州新区(长乐区)基金业务线下服务交流中心,为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类企业提供全流程综合配套服务。

第三章基金扶持奖励
第六条收益让渡奖励。基金清算退出时,整体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清算年度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金且子基金在超额完成返投目标后,可给予国有出资部分(含财政出资及国企出资,下同)收益让渡,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经福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长乐区委常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投资协议、基金章程中进行约定,让渡比例最高不超过80%。收益让渡部分,在基金考核时可计入基金收益。
第七条政府出资让利退出。在基金存续期内,国有出资部分可以按不低于基金净值或原始出资额加门槛收益率的价格提前让利退出。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经福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长乐区委常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未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前约定的,在股权转让决策时,应当以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为依据,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退出让利部分,在基金考核时可计入基金收益。
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被投资企业的创始人团队、核心员工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回购股权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投资协议应报福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长乐区委常委会联席会议审批。
第八条风险补贴奖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项目时,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在项目退出确认损失当年,按项目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贴。同一机构管理的单只或多只创投基金共同投资单个或多个项目,被投项目发生实际损失后,仅统计所有亏损项目的实际损失,盈利项目不冲抵亏损项目,单个亏损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创业投资机构申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2025年1月1日以后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投资落地福州新区(长乐区)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期满2年且7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其子公司、分公司);
(二)投资损失是指投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在7年内,项目股权全部转让退出后,项目投资本金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减值退出、公司已被吊销执照、公司已停止经营超过1年等情形;
(三)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四)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企业接受投资的上年度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五)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九条其他奖励:
(一)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奖励。基金新增投资与基金非关联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项目落户福州新区(长乐区)且已在福州市领取该类奖励的,可按已领取奖励金中投资福州新区(长乐区)份额的50%,发放新区奖励金。
(二)举办活动奖励。投资管理机构在福州新区(长乐区)举办各类峰会、论坛、路演及大赛等(规模30家以上)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活动,经事先申请认定后,按实际承担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本措施中所称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包括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第十一条本措施中“种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为科技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计划在六个月内设立企业的科技团队。所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时间不满一年;
(二)科技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持有股权不低于30%;
(三)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属领域符合福州新区(长乐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本措施中“天使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不满五年;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福州新区(长乐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十三条“科技型企业”主要包括已获国家及省相关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工程研究中心牵头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及“链主”企业;省级以上人才创办的企业;依靠核心技术形成主要产品(服务)并突破了“卡脖子”技术的企业;福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书面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创新企业。

第四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十四条投资损失容忍机制。给予福州新区(长乐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出资的母基金最高不超过40%的容亏率;在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损失率超过累计投资规模40%的情况下,须
暂停直接投资活动,并及时向福州新区管委会报告。
对于该类母基金下设的种子、天使、创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容亏率,结合其反投比例从80%到20%进行设置。其中,符合投资条件的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容亏率不超过80%;其他政策性基金返投比例达到150%(含)以上的,容亏率不超过40%,返投比例在150%~120%(含)之间的,容亏率不超过30%,返投比例在120%~100%(含)之间的,容亏率不超过20%。
第十五条尽职免责机制。可针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难度,差异化设置损失容忍率。按照基金整个生命周期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价,不对单个项目评价。在未谋取私利的前提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作负面评价、不作责任认定:
(一)依照决策流程实施的;
(二)开展探索性创新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变化导致损失的。具体参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州新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新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区党〔202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措施由福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措施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福州新区集团等国有企业出资的基金,可以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九条福州新区管委会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新区推动基金支持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福州新区推动基金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新区综〔2025〕8号)同时废止。福州新区(长乐区)已出台的关于基金投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在本措施实施前设立的子基金按已签订的基金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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