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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促进永泰品牌推广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县”战略,推动县内品牌拓展外部市场,提升我县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我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区域公共品牌授权、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在县外新开设以销售我县特色产品(含农产品、工业消费品、非遗产品、文创产品等)为主营业务的门店。
二、支持措施
(一)对在县外开设的门店合法持续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开店补助1万元。
(二)对在县外开设的门店给予门店面积叠加补助:20-50平方米(含)补助1万元;50-100平方米(含)补助2万元;100平方米以上补助3万元。
三、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在永泰县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个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区域公共品牌授权。
(二)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列入失信黑名单,并经公安部门认定无涉黑涉恶记录。
(三)县外开设的门店具有统一店招(体现永泰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以门店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推算)。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永泰品牌推广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门店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中的门店照片(门头1张、店内场景3张以上);
(四)门店产权证明。
四、资金来源
本措施扶持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情况的,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补资金,5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县商务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核,符合本措施第三条要求的即予办理。
(三)符合本措施的同一门店若同时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省市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得重复获得支持。
4.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县商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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