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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1-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电子商务政策服务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神,坚持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聚、发展大产业培育线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助力电商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持续促推进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税务;或受我市辖区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非榕注册企事业单位(机构)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福州市,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受我市辖区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非榕注册企事业单位(机构)。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统计登记在福州市,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一、推进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
1.电子商务示范奖励。鼓励申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荣誉,对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1.电子商务示范奖励。鼓励申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荣誉,对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鼓励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每年支持3家电商平台(每家企业每年度仅可申报一个平台),根据申报平台的网络年交易额排序,对前3名平台对网络年交易额排前20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交易额年网络年交易额给予给予平台运营企业每家平台开设企业奖励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奖励每年支持10家网店(每家企业每年度仅可申报一个网店)对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网络年销售额排前20位的企业根据申报网店的网络年销售额排序,对前10名网店网店经营企业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奖励;对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非实物商品(不含软件、游戏、广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等)网络年销售排前20位的企业、按照年网络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2.网络交易(销售)规模奖励。企业开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交易额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20万元、64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51亿元、102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0万元、102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非实物商品(不含软件、游戏、广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等)【指什么?】网络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1.50.6亿元、31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615万元、130万元奖励。对往年已获得此类奖励的企业,如当年网络年交易额(或网络年销售额)达到更高奖励档次标准,按对应档次差额给予差额奖励。
三、扶持直播电商发展培育电子商务直播带货业态
每年支持10家直播服务企业,根据申报企业通过提供直播服务获得的收入(以下简称“直播服务收入”)排序,对前10名企业全年累计直播服务获得的收入(以下简称“直播服务收入”)排前20位的企业,不超过奖励每年支持10家对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排前20位的直播电商根据申报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按照直播的排序,对前10名企业按照直播实现网络年销售额不超过奖励503.直播服务企业奖励。企业提供直播带货服务获得的收入(以下简称“直播服务收入”)全年累计达1000万元,按照年直播服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直播带货。鼓励企业运利用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模式拓展市场,对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直播实现网络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二、引导电子商务产业入园区集聚发展
2.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对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园区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15万元奖励,并予以授牌。其中,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应同时具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网络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的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不低于10亿元等条件;市级直播特色产业园区应同时具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集聚从事专业直播相关服务企业不少于5家、直播间不少于10间、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不低于5亿元或直播服务年收入不低于1亿元等条件。
3.电商、直播企业入驻园区租金奖励。对电商、直播企业入驻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按照租赁场地面积,给予入驻企业10元/㎡/月的租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租金总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对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10万元、15万元奖励,并予以授牌。其中,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应同时具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网络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的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交易总销售额合计不低于10亿元等条件;市级直播特色产业园区应同时具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集聚从事专业直播相关服务企业不少于5家、直播间不少于10间、园区内企业为本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直播服务实现的自营网络年销售总额达合计不低于5亿元。园区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6.园区入驻企业租金奖励。对企业入驻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按照租赁场地面积,给予入驻企业10元/㎡/月的租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租金总金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初创企业(注册成立不足两年)入驻园区首年度,享受的租金奖励不与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情况挂钩。
五三、支持开展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4.行业商协会奖励。鼓励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级电子商务商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商协会在招商引资、政策宣贯、建言献策、助力行业提升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经专家评审,考评成绩80分(含)以上且位列前二的商协会,分别按名次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5.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基础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线上线下融合活动及宣传、专业培训、竞赛等,实施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监测分析、行业发展研究规划、信用体系及区域性标准体系建设等基础性研究与配套设施建设。
7.行业商协会奖励。鼓励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级电子商务商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商协会在招商引资、政策宣贯、建言献策、助力行业提升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经专家评审,考评成绩80分(含)以上且位列前二的商协会,分别按名次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行业商协会扶持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
8.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基础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宣讲、专业培训、竞赛等相关活动,实施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监测分析、行业发展研究规划、信用体系及区域性标准体系建设等基础性研究与配套设施建设。
六四、附则
96.本措施所需资金,除“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行业商协会奖励”“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基础工作”等3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以外,其他项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分级承担,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晋安区、马尾区等五城区企业由市本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区企业由本辖区财政自行负担。
7.10.企业申报的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扶持,且企业获得奖励总和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申报年度,“网络交易规模奖励”与“鼓励直播带货”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118.“一次性”奖励项目是指: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同类项目仅可获得一次奖励。对已获得一次性奖励的项目,如其主体变更,在本措施规定时限内,不再予以奖励。
129.“网络年交易额”“网络年销售额”等均要求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网上支付工具结算。
13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措施出台本辖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相关措施。
11.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14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前的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

1.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2.电子商务行业商协会扶持评定标准


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商务载体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化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平台,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认定、考核、管理等工作,根据《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电商园区”)是指在我市一定区域范围内集聚电子商务(直播)企业、以电子商务(直播)产业为支撑、产业集聚特征明显、产业融合发展的园区。主要分为两类园区: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
第三条  认定市级电商园区。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州地区内园区,由园区运营主体自愿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福州市商务局评审后认定为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或直播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执行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电商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把电子商务(直播)产业作为园区经济发展的重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清晰的发展思路,具有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直播)产业发展计划。
(二)(二)具有人才、产业、区位、通讯、电力等开展电子商务(直播)业务的条件及完善的各类相关配套设施完善。
(三)园区运营主体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有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电子商务(直播)产业发展。
(四)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应同时具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网络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的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不低于10亿元等条件;直播特色产业园区应同时具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集聚从事专业直播相关服务企业不少于5家、直播间不少于10间、园区内企业自营网络年销售额合计不低于5亿元或直播服务年收入不低于1亿元等条件。
第五条  经福州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商园区,需接受福州市商务局和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园区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发展规划,并做好入驻企业服务工作。对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市商务局有权撤销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资格。
第六条  经福州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商园区,有权享受我市有关电子商务政策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前的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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