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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关于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券资格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10-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对象范围
2023年1月1日之后首次到长乐区就业创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中博士、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不受引进时间限制。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长乐区落户;
2.申请人所在企业须为在长乐区范围内登记,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长乐区财政收入的我区企业;
3.申请人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在长乐区范围内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申请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名义缴纳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福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须以用人单位名义在长乐区范围内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满三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
4.申请人须为2023年1月1日之后在长乐区首次就业创业的人员,其中博士、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不受引进时间限制;
5.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可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租房券资格。申请人为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6.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长乐区无房产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申请家庭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算)在长乐区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省、市、区相关购房及租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经适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房、公房、人才房及享受购房补贴、购房房票、租住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及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等);
8.所在企业无法提供住房(含职工宿舍);
三、补助标准及期限
按学历(职称)层次,分别按大专(初级)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硕士(中级)1500元/月、博士(高级)2500元/月标准发放租房券,租房券仅限用于抵扣租金,享受时间不超过36个月。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来航就业创业的八条措施〉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2020〕33号)的租房补贴政策、《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航就业创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长政办规〔2022〕11号,以下简称《航十条》)的新引进人才租赁补贴政策、《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好年华聚福州”长乐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规〔2023〕11号)的人才租赁补贴政策与人才租房券资格政策为同类型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租房券仅用于租赁长乐区域内的人才住房,租房券的房源范围、兑现流程等须按照《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乐区人才购房房票实施细则>和<长乐区人才住房配租实施细则>通知》(长政办〔2025〕29号)执行。
四、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时间
每半年受理一次,申请人在每年4月、10月按规定申请租房券资格。
(二)申办程序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1)《新引进人才租房券资格申请表》(附表1)1份;
(2)提供相应人才类别证明材料:
①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国内院校毕业生还须提供学信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1份;
②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初级及以上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即省、市、县(区)人社部门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相应职称批文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相关职称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交记录(如申请人缴纳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福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须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份);
(5)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包含公安盖章的家庭住址首页和本人页)1份;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已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离异申请人提供(满2年)离婚证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的申请人提供本人未婚声明原件1份;
(7)福州市长乐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供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含现状和历史)原件1份;
(8)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券资格承诺和授权书(附表3)。以上原件(除未婚声明原件、房屋查询记录原件)用人单位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所有复印件须签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初审。企业应严格核对原件、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并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以下材料报送至长乐区人事人才中心。
(1)申请人提交的上述(1)-(8)的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申报新引进人才租房券资格公示材料原件(附表3)和公示照片各1份;
(4)企业申报新引进人才租房券资格人员花名册1份(附表4)。
3.复审。区人社、住建、不动产等部门对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4.公示。区人社局对符合人员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兑现方式
经公示无异议的,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租房券资格证》,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移交给区人才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单位。
六、其他事项
1.新引进人才租房券资格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27日,企业应及时为人才其申请租赁补贴,申请期限至多延长至2028年12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人在享受租房券期间,因取得更高学历或职称等级证书需调整补贴金额标准的,从取得学历或证书次月计发。
3.在发放《租房券资格证》前,经核实申请人离职的,不予发放《租房券资格证》;租住期间,人才工作单位在长乐区范围内发生变动的,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备区人社局,期间出现断档的或人才未报备的,租金由人才全额承担,不计入政策优惠期。
4.已享受租房券资格人员应于每年4月、10月复核资格,向用人单位提交上述(4)、(5)、(6)、(7)、(8)的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由企业提交至区人事人才中心。
5.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享受租金优惠;涉及违法的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本人和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1)人事关系调离福州新区(长乐区)或不在福州新区(长乐区)工作的;
(2)被取消相应人才资格的;
(3)在福州新区(长乐区)区域内购房的;
(4)改变所承租人才租赁住房用途的;
(5)转借、转租所承租的人才租赁住房;
(6)在人才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8)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满3个月的。
(9)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
(10)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期限整改的。以上情形确认次月起停止享受租金优惠。
7.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获得租房券资格,经核查属实的,由人才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单位追缴相关租金并立即清退,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本区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8.本实施细则按同类型优惠“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

1.新引进人才租房券资格申请表

2.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券资格承诺和授权书
3.企业申报新引进人才租房券资格公示模板
4.企业申报新引进人才租房券贴资格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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