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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2024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免申即享”工作
发布时间:2025-09-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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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2024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 〔2024〕1号)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现“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24〕6号)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实验区营商环境,落实2024年度新增规上企业奖励“免申即享”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24年3月—2025年2月新投产纳统的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并且已纳入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小升规”培育库,未享受过省级新增纳统奖励。
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无涉黑涉恶行为。不含因行业变更、地区变更等纳统的企业,不含已停产企业,不含纳统后迁往厦门或省外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省级奖励标准
1.一季度投产纳统的企业,省级财政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2.规下转规上企业、其余时间段投产纳统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区级奖励标准
对2024年首次纳入统计的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配套5万元奖励。
本政策不重复享受,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
三、免申即享程序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做好2024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运行〔2025〕212号)精神,我局已收集符合条件的2024年度新入库工业企业名单上报省工信厅,最终奖励企业名单以省工信厅正式印发为准。待省级奖励资金下达后,我局按程序兑现省级、区级奖励资金。
四、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区经发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其奖励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年限为2025年,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首次纳统奖励资金“免申即享”审批表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