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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4-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的若干意见》和《福州市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福州市晋安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晋安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局组织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省、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方针政策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五条  高价值专利组合资助。对成功认定福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每项资助5万元。
第六条  地理标志奖励。开展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造以地理标志保护为载体的区域品牌,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推广水平,对新增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权利人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七条  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八条  专利奖奖励。对归属我区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对经晋安区推荐,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福州市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
同一项专利获得多级专利奖,执行最高额度奖励或补足差额。

第四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九条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省级、市级和区级补贴。
第十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作专家补助。对专家协助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侵权判定等工作的报酬,参照有关专家评审咨询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认证和《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分级评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评为市、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年获评多个的,只奖励一次。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5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按市、省、国家级逐级培育,非逐级培育获评的,不给予奖励。原评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可申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补助。对经晋安区推荐或备案,新入选或通过复核为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同一单位只补助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三年内(含三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晋安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修订)》(榕晋政办〔2018〕320号)、《晋安区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若干措施》(榕晋政办〔2019〕236号)内相关知识产权奖励条款同时废止。其他扶持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