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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23年度第二批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申报方案

发布时间:2024-0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 2022 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 利转化专项计划) 资金支持范围等事项的通知》(闽市监知运 〔2022〕188 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 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范围的补充通知》(闽市监知运 〔2023〕2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23 年度第二批专利转化
专项计划资金申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 月 26 日

2023 年度第二批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申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促进中小企业 创新发展,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 2022 年中央服务业 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范围等事项的通知》(闽市监 知运〔2022〕188 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 于明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范围的补充通知》(闽市监知运 〔2023〕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现制定申报方案如下:
一、专项资金政策目标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工作部署,通过实施专利转化 专项计划,力争实现专利转移转化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 专利许可转让次数明显增加,普惠性专利质押融资惠及更多中小 微企业,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有力支撑知识产 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包含:福州地区(除 平潭外)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 构、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转化运 营机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申报主体须 3 年内(含 3 年)未列 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 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 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且申报单位无涉黑涉恶问题。
二、资金支持内容及要求
(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输出专利
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运用。对福州地区高校科研 院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与中小微企业达成专利转让、许可等转 化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 案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 30%以内给予奖励,每项不超过 30
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3.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专利转让或许 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5.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的银行进账 单、发票复印件等加盖公章;6.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 明等复印件加盖公章;8.转让或许可专利实施转化情况佐 证材料;9.受让或实施许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佐证材料。

2.支持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对福州地区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及知识 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推动专利转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并转化实施,年度累 计达 10 家以上或当年签订合同的实付交易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
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 按实付交易金额的 5%以内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3.技术转移 及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由在福州地区的政府部门、高校 科研院所建立的佐证材料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 章;4.撮合的专利转化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5.专利 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复 印件加盖公章;6.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7.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推 动专利转让、许可等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校科 研院所相关部门确认并盖章的促成的专利转让、许可清单 (必须提供),促进专利转化交易的中介服务协议复印件加 盖公章、或在专利转化交易合同中或备案材料中体现服务 方);8.专利技术实施转化佐证材料;9.受让或实施许可企 业的中小微企业佐证材料。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
对福州地区的中小微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以转化实施为 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获取专利 技术,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 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 30%以内给予补助,每项不超过 30 万

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3.企业统一 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等复 印件加盖公章;5.支付专利技术合同费用的支付凭证复印 件加盖公章(例如:银行电子回单、转账记录、发票等); 6.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 明复印件加盖公章;7.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8.所转 让或许可专利实施转化情况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企业专利技术研发的立项情况、专利产品的研发及 生产情况、实物照片、专利产品销售合同、专利产品交易 费用银行账单及发票等加盖公章,同时附上企业的实施情 况说明);9.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附注内容不需要)或 企业缴纳社保清单或营业收入证明等加盖公章。

(三)支持专利供需对接
对福州地区的服务机构开展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服务,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发布专利转让、许可信息 3000 条以上,撮合福州地区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达 10 件以上且 交易金额达 30 万元以上,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 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给予实付交易金额 1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 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3.企业统一 信用代码证或主体资质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4. 撮合的专利转化交易合同复印件、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 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5.专 利转让或许可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6. 申报单位发布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清单和相关 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所发布信息的渠道、 相片、截图等);7.服务机构促成专利交易的证明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高校院所、企业相关部门确认并盖章的服务 机构撮合的专利交易清单(必须提供),促进专利转化交易 的中介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在专利转化交易合同 中或备案材料中体现服务方或其他证明材料);8.促进专利 转化交易的中介服务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复印件加盖公 章;9.专利技术实施转化佐证材料;10.受让或实施许可企 业的中小微企业佐证材料。

(四)支持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1.支持高校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免费开放许可。对福州地 区的高校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通过免费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 给省内中小微企业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每达成并在国家知识 产权局完成备案 10 个合同的,给予 10 万元以内奖励, 同一主体
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3. 申报单位 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

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加盖公章;5.专利技 术实施转化佐证材料; 6.受让或实施许可企业的中小微企 业佐证材料;7.其他证明材料(如国有大中型企业证明材 料等)。
2.支持服务机构推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对福州地区的服务 机构推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累计促成福州 地区高校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省 内外企事业单位并转化实施,达成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
30 个以上合同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3. 申报单位 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4.专利许可合同 (复印件)及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加盖公章;5.服务机构促成在福州地 区高校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 给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相关部门确认并盖章的服务机 构促成的专利许可备案清单(必须提供),服务机构与在福 州地区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或 在备案材料中体现服务方或其他证明材料,服务费的银行 进账单、发票等复印件加盖公章;6.服务机构促成许可专 利实施转化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7.其他证明材料(如国 有大中型企业证明材料等)。

(五)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对每年度专利质押贷款惠及中小微企 业数量排名全省前 10 名, 以及除全省前 10 名以外的全市前 2 名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的质押登记合同上的 主体为准), 最高按质押金额的 0.05%给予奖励, 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3. 申报单位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 供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及放款凭证的佐证材料;5.专 利权质权设立登记备案证明文件;6.中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如: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企业缴纳社保清单或其他 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六)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对福州地区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专利 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专利海外 侵权责任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等专利 保险产品的,按保险产品当年度保费总额的 20%以内给予奖励,每 年同一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个设区市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 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含承诺书);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经银保监部门 审批备案的专利保险条款复印件(加盖公章);5.专利保险 产品投保项目清单(加盖公章)。

(七)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专利转化运
支持福州地区园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 服务骨干机构、“知创福建 ”分平台及工作站等服务机构开展专利 转化运用服务,主要支持内容:推动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积极参 与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征集企业专利技术需求,指导帮助企业开 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组织供需对接、政策宣贯、项目路演、 专利标准融合等活动,形成示范经验。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服务福州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 30 家以上,推动福州地区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放许可达成的专利许可数量不少于 5 项且帮助福州地区市场主体完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 30 件以上的, 给予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3. 申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主体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服务在福州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清单及相关 证明材料;5.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许可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单等);6. 服务机构推动在福州地区的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放许可 达成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高校院所、国 有企业相关部门确认并盖章的服务机构促成的专利开放许 可备案清单(必须提供),推动专利开放许可服务协议或在 备案材料中体现服务方或其他证明材料等;7.专利技术实 施转化佐证材料;8.企事业单位确认并盖章的专利密集型 产品备案清单及帮助完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的相关证明 材料;9.组织相关活动的示范经验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征集企业专利技术需求,组织供需对接、政策宣 贯、项目路演、专利标准融合等);10.备注说明: 企业须 登录“ 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公共平台 ”进行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

(八)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转化
对福州地区经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产业专利 导航,以其名下专利组建专利池,入池专利数达到 20 件以上,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累计与不少于 10 家福州地区中小微企业达成许 可合同并备案,且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均与联盟所在产业 相关的,按每家中小微企业不超过 5000 元给予联盟一次性补助,
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3.开展产业 专利导航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导航合同、发票、 银行转账单等);4.组建专利池及入池专利数达到 20 件以 上的证明材料;5.已转化专利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许可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单等);6. 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的证明材 料。 7.达成许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佐证材料。

(九)支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成效总结和示范推广
对围绕专利转移转化模式创新,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许 可转让、作价入股、专利导航、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信息支撑等 运营促进工作,并形成示范经验,通过典型案例、培训推广等方 式提升区域专利转移转化水平,入选省级典型案例的,给予每个 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国家典型案例的, 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案例被国家 部委单独发文在全国推广的,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 1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案例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等 上级评选文件为准。
三、 奖补期限和注意事项
(一)第一、二、三、四、七、八项以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 可合同备案等手续的时间为准,第五项以专利质押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项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第九项以上级评选结果时间为准。 其中第三项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 进行奖补; 第一、二、四至九项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进行奖补。
(二)第四、七项, 申报主体所提供的票据、合同等材料,均为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
(三)按照不重复奖补原则, 已享受过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 金支持政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一项“支持技术转移及知 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转化运用 ”, 已享受过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政策的项目, 不列入计数。
四、奖补程序
(一)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通过“省局设立的“专 利转化专项申报系统 ”(登录“福建知识产权智慧协同平台 ”, 网址为 https://lead.fjsippc.com),选择“公共服务 ”菜单下的 “政务服务 ”进行在线申报(见附件 1),并按系统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提交纸质材料。各县(市)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 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 申报主体须在线打印申 报书盖章后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同时纸质申报书(盖章)连同纸 质申报材料(注:材料均需盖公章、骑缝章,制作申报材料目录 并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三)县(市) 区推荐。各县(市)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 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和对申报主体进行信用查询,在 申报主体上传申报书(盖章)扫描件后,各县(市) 区市场监管 局(知识产权局)须登录“福建知识产权智慧协同平台 ”将推荐 项目上报市局,并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前将推荐函、各个项目汇 总表、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两份,及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 2)纸质盖章扫描件电子文档报送市局。逾期不再受理。
(四)县(市) 区绩效管理。各县(市) 区市场监管局(知 识产权局)应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进一步 提升我市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 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微企业,助力我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县(市) 区局应于 2024 年 4 月 15 前,将 2023 年度本地区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市局。
(五)所有项目均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并组织实施。奖补标 准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 2022 年专 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闽财行指〔2022〕15 号)、《福建省 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前下达 2023 年专利转化专 项计划资金的通知》(闽财行指〔2022〕46 号)文件精神和申报情 况进行统筹安排(今后还可能存在资金不足情况,仍按此精神统筹安排)。
五、文件有效期
本申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一年。
六、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 以此为契机,加 快提升我市专利转移转化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二)对于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和利益相关方,如编造虚假交 易、提供虚假材料等窜通造假手段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系统申报程序

2.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