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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1-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平台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平台企业发展现状,市局对《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榕商务规〔2022〕4号)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一、第二章第三条,将“(一)注册登记。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福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一)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统计登记在本地并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第五章增加一条:“办法中涉及省市级财政支持的内容适用于市内有关企业。”
附件:
1.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
2.关于《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政策解读
福州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 (榕委发﹝2019﹞6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 字福州 ”行动方案〉〈“海上福州 ”行动方案〉〈“平台福 州 ”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9﹞179 号)等文件 精神,为加快推进平台福州建设,引导全市平台企业规范健
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牵头负责全市平台企 业的认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参与相关行业平台企业的认定及指导。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 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 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的企业。
认定为平台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统计登记在本地并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业范畴。符合《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 作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台福州 ”行动 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支持的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共服 务、电子商务、供应链(含大宗商品)及物流服务、批发购 销服务、第三方综合服务、创新服务、基金综合服务、医疗
大数据和康养及旅游集散综合服务等产业领域。
(三)基本特征。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 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 主体提供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 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 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
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四)平台构成。拥有明晰的供给方用户群体、需求方
用户群体以及支持平台功能的相关服务提供商等主体。
(五)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 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较为完善 的对平台各参与方规范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重视知识产权 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未纳入信用记
录“黑名单 ”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组织申报。 由平台企业向属地县(市) 区商务 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材料包括:平台企业申请表、 申请 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汇总表等。
第五条  动态管理。建立市级平台企业项目管理库,加 强规范性指导和滚动式更新,对入库的平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评审认定。 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定期组 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并择优评定一批平台示范企业。
第七条 示范企业认定。择优评定一批行业特色鲜明、 整合资源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并且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 效益的平台示范企业;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公示,对公 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推荐评定为福州市平台示范企业并优 先推荐申报各级扶持资金和荣誉称号。由市政府审定产生福 州市平台示范企业名单,以市政府名义授牌。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每两年考评一次。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平台开发与实际运营非同一家企业的,以实际运营平台的企业为申报主体。

第九条  同一法人注册多家企业或存在股权关系的多 家企业,分别建设多个同类型平台, 申请时需进行说明。认 定时除满足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 ”所规定外,还需满足企业对当地贡献、平台经营差异性等约束性条件。
第十条  以供应链方式,融通商流、物流、资金流、信 息流,统筹整合产供销流程,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 双方提供服务,年纳统销售额 5 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 2 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可参照列为平台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平台经济发展水平、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二条  办法中涉及省市级财政支持的内容适用于市内有关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