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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办法 榕发改推介〔2020〕19号

发布时间:2023-05-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要求和《中共福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榕委发〔2019〕8号)精神,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5号)奖励办法,决定对今后新获批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予以市级配套资金奖励。具体如下: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200万元;
2.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70万元;
3.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配套奖励70万元。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