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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22年度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申报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范围等事项的通知》(闽市监知运〔2022〕188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范围的补充通知》(闽市监知运〔202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现制定申报方案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福州地区(除平潭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分支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二)申报主体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
(三)申报单位无涉黑涉恶问题。
二、资金支持内容及要求
(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输出专利
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运用。对福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自2022年1月1日起与中小微企业达成专利转让、许可等转化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30%以内给予奖励,每项不超过3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复印件等加盖公章;
6.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2.支持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对福州地区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推动专利转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并转化实施,年度累计达10家以上或当年签订合同的实付交易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由在福州地区的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佐证材料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撮合的专利转化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专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推动专利转让、许可等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校科研院所相关部门确认并盖章的促成的专利转让、许可清单(必须提供)、促进专利转化交易的中介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在专利转化交易合同中或备案材料中体现服务方);
8.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佐证材料。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
对福州地区的中小微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获取专利技术,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实付交易金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每项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5.支付专利技术合同费用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例如:银行电子回单、转账记录、发票等);
6.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所转让或许可专利实施转化情况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专利技术研发的立项情况、专利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情况、实物照片、专利产品销售合同、专利产品交易费用银行账单及发票等加盖公章,同时附上企业的实施情况说明);
9.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附注内容不需要)或企业缴纳社保清单或营业收入证明等加盖公章。

(三)支持专利供需对接
对福州地区的服务机构开展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服务,自2021年1月1日起累计发布专利转让、许可信息3000条以上,撮合福州地区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达10件以上且交易金额达30万元以上,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给予实付交易金额1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主体资质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撮合的专利转化交易合同复印件、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专利转让或许可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申报单位发布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清单和相关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所发布信息的渠道、相片、截图等);
7.服务机构促成专利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校院所、企业相关部门确认并盖章的服务机构撮合的专利交易清单(必须提供)、促进专利转化交易的中介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在专利转化交易合同中或备案材料中体现服务方或其他证明材料);
8.促进专利转化交易的中介服务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支持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1.支持高校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免费开放许可。对福州地区的高校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通过免费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每达成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10个合同的,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如国有大中型企业证明材料等)。

2.支持服务机构推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对福州地区的服务机构推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自2022年1月1日起累计促成福州地区高校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并转化实施,达成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30个以上合同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加盖公章;
5.服务机构促成在福州地区高校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将专利许可给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相关部门确认并盖章的服务机构促成的专利许可备案清单(必须提供)、服务机构与在福州地区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及服务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6.服务机构促成许可专利实施转化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如国有大中型企业证明材料等)。

(五)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每年度专利质押贷款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排名全省前10名,以及除全省前10名以外的全市前2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的质押登记合同上的主体为准),最高按质押金额的0.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为企业提供专利质押贷款的相关合同及放款凭证;
5.专利质权设立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6.中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如: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中:附注内容不需要;或企业缴纳社保清单或营业收入证明等加盖公章)。

(六)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福州地区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专利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等专利保险产品的,按保险产品当年度保费总额的20%以内给予奖励,每年同一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个设区市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含承诺书);
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银保监部门审批备案的专利保险条款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专利保险产品投保项目清单(加盖公章)。

(七)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支持福州地区园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骨干机构、“知创福建”分平台及工作站等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主要支持内容:推动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征集企业专利技术需求,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组织供需对接、政策宣贯、项目路演、专利标准融合等活动,形成示范经验。自2022年1月1日起每年服务福州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30家以上,推动福州地区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放许可达成的专利许可数量不少于5项且帮助福州地区市场主体完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30件以上的,给予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主体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服务在福州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5.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许可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单等);
6.服务机构推动在福州地区的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放许可达成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相关部门确认并盖章的服务机构促成的专利开放许可备案清单(必须提供)、推动专利开放许可服务协议等;
7.企事业单位确认并盖章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清单及帮助完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8.组织相关活动的示范经验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征集企业专利技术需求,组织供需对接、政策宣贯、项目路演、专利标准融合等);
9.备注说明:企业须登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公共平台”(网址:www.zlcp.org.cn)进行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

(八)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转化
对福州地区经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以其名下专利组建专利池,入池专利数达到20件以上,自2022年1月1日起累计与不少于10家福州地区中小微企业达成许可合同并备案,且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均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的,按每家中小微企业不超过5000元给予联盟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3.开展产业专利导航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导航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单等);
4.组建专利池及入池专利数达到20件以上的证明材料;
5.已转化专利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许可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单等);
6.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支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成效总结和示范推广
对围绕专利转移转化模式创新,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专利导航、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信息支撑等运营促进工作,并形成示范经验,通过典型案例、培训推广等方式提升区域专利转移转化水平,入选省级典型案例的,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国家典型案例的,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案例被国家部委单独发文在全国推广的,给予每个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案例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上级评选文件为准。

三、奖补期限和注意事项
(一)第一、二、三、四、七、八项以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等手续的时间为准,第五项以专利质押登记时间为准,第六项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第九项以上级评选结果时间为准。其中第三项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进行奖补;第一、二、四至九项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进行奖补。
(二)第四、七项,申报主体所提供的票据、合同等材料,均为2022年1月1日之后。已申报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奖补程序
(一)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通过“省局设立的“专利转化专项申报系统”(登录“福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lead.fjippc.com),选择“公共服务”菜单下的“政务服务”进行在线申报,并按系统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提交纸质材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主体须在线打印申报书盖章后扫描上传申报系统,同时纸质申报书(盖章)连同纸质申报材料(注:材料均需盖公章、骑缝章,制作申报材料目录并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三)县(市)区推荐。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和对申报主体进行信用查询,在申报主体上传申报书(盖章)扫描件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须登录“福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将推荐项目上报市局,并于2023年4月17日前将推荐函、各个项目汇总表、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两份,及推荐函和汇总表纸质盖章扫描件电子文档报送市局。逾期不再受理。
(四)县(市)区绩效管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进一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微企业,助力我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局应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2022年度本地区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市局。
(五)所有项目均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并组织实施。奖补标准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2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闽财行指〔2022〕15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闽财行指〔2022〕46号)文件精神和申报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五、文件有效期
本申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六、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以此为契机,加快提升我市专利转移转化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二)对于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和利益相关方,如编造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窜通造假手段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