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 岚综管综〔2020〕47号

发布时间:2020-06-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企业: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若干规定》等 6 项政策已经区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0 年 6 月 18 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摘编)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在我区纳税、纳统的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在我区具有实际办公场所或工位,配备1名以上常驻工作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注册型总部企业。
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属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保险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在我区设立运营中心(含结算、财务业务等)、研发中心等一项以上总部职能或在我区设立区域中心,且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在我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实体型总部企业。
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独立运营网络交易平台,有公开信息显示平台,平台商户数量不低于100家,且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50%以上(或撮合交易额在1亿元及以上),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在我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平台型总部企业。
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上市公司的企业“在岚全资子公司或直接控股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注册型总部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在我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实体型总部企业。
注册型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90%予以奖励。其中,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享受五年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5%奖励,新注册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应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或取得区金融办备案。
(二)个税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万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股东、高管及员工,以个人缴纳税收完税凭证为准,五年内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70-90%予以奖励。
(三)对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改制的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可以将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在我区缴纳的税收总额合并计算。合并后的税收总额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均可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四)由区属国企为总部企业健全公共服务配套如商务、财务、法律、路演、会议等。
实体型总部企业除可享受注册型总部企业的所列优惠政策外,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常驻人员生活补助。根据企业在总部园区(金井商务营运中心、新兴产业园区,下同)内常驻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办公时间180天以上、在我实验区缴纳社保)办公人数,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时限为5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按成本价购买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标准厂房;租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的写字楼层作为办公场所的,常驻办公人员人均10平方米范围内予以五年内免租金。在享受奖励、优惠期间,不得改变场所用途、转让或转租,确需改变场所用途、转让或转租的,应提请区管委会同意后进行。
(三)户籍和教育支持。对总部企业人员意愿将户口迁入平潭的予以支持;户籍在外地的常驻员工,子女需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可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企业高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自主择校。
(四)人才支持。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若干支持措施(试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办法(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9〕97号)文件规定的总部企业人才,可按规定认定为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相应待遇。
(五)投资产业实体项目补助。企业年度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平台认定数的千分之三予以补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表述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培育壮大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服务业,构建海峡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区金融产业可持续均衡发展,现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123 号)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符合实验区认定条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域内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期货、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金融后台服务公司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后台服务公司是指隶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在平潭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灾备中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专业从事钞票处理、ATM 运营管理和金融档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
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员工持股平台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基金包括保险基金、信托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投基金、天使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
二、鼓励扶持政策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1.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凡属实验区新引进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按 50%奖励;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 70%奖励;1 亿元及以上、2 亿元以下的按 80%奖励;2亿元及以上的按 90%奖励。
(2)现有:法人金融机构享受奖补满五年后视为现有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下浮 10%给予奖励,即: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按 40%奖励;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 60%奖励;1 亿元及以上、2 亿元以下的按 70%奖励;2 亿元及以上的按 80%奖励。其中,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 10%予以奖励。
“2000 万元、1 亿元及 2 亿元”是指年度纳税总额,包括中央级税收和地方级税收。“50%奖励”、“70%奖励”、“80%奖励”及“90%奖励”是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部分的比例奖励,含缴入省库后实际返还实验区的部分。
2.开办补助。
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给予开办补助:注册资本实缴 2 亿元(含)-5 亿元的,补助 3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5 亿元(含)-7 亿元的,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 7 亿元(含)-10 亿元的,补助 8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 10 亿元及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开办补助分 5 年平均支付。
(二)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实验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1.经营贡献奖励。参照法人金融机构经营贡献奖励标准(含现有企业)执行。
2.营运资金补助。属银行、保险、证券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营运资金 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补助 50 万元;营运资金 1 亿元(含)-2亿元的,补助 150 万元;营运资金 2 亿元及以上的,补助 200万元。
(三)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岚设立合作或分支机构,对于前三家入驻实验区的台湾金融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600 万元的运营补助。
(四)在实验区区域内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升格为法人金融机构,按本实施办法的第(一)条给予奖励。
以上第(一)、(二)、(三)、(四)条均不含股权投资类企业。
(五)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奖补。股权投资类企业经区财金局纳入重点监测名单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给予奖补:(1)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或等值货币);(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或等值货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或等值货币);(3)非法人股权投资类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达 100 万元及以上。
1.经营贡献奖。
(1)新引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 95%给予奖励。对入驻金融港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可享受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的 96%给予奖励。
(2)现有: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奖补满五年后视为现有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下浮 10%给予奖励,即:现有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的 85%给予奖励;入驻金融港的现有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按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的 86%给予奖励。
2.风险补助。注册在实验区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资金投向区内企业(有实际办公场所,且不含股权投资类企业),且年度投资区内总额超过 1 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 1%的风险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奖补。对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除享受(一)、(八)条奖励外,给予以下奖补:
1.对购入单台(套)设备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并被区内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 200 万元。
2.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农林机械、生产设施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 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 300 万元。
(七)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范围的区内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年度担保额 1%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为区内台资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年度担保额2%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对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的,按代偿损失部分的 20%给予代偿补偿。
(八)挂牌、上市奖补。鼓励各类上市企业入驻平潭,并通过主板、新三板、海交中心等挂牌上市的,给予以下奖补:
1.凡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企业 150 万元奖励,“新三板”分层后在最高板块挂牌的,再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总计奖励 200 万元。
2.对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实现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 1000 万元;对实现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 600 万元。
对外地迁入的上市公司,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迁至实验区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享受相应上市奖励。
3.对在实验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新增挂牌的,给予新增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 60万元。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台资板”(含区外台企)和“海峡板”新增展示的,按新增企业每家 1 万元给予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奖励。同一机构、同一股东的不同企业挂牌展示只计算一次。对已在实验区享受“新三板”奖励的企业成功转板,转板后按照境内外上市奖励给予差额补助。
(九)个人限售股减持奖补。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公司股权),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 98%给予奖励。对上述上市公司限售股实现减持交易并在实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实验区地方级留成部分的 1%给予相关证券公司代扣代缴手续费。个人股东在平潭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次月起办理奖补手续,一次清算。财政奖补由证券机构受托办理。
(十)个人所得税奖补。在实验区新设、迁入和现有的金融机构,对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 3 万元以上(含)的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从纳税年度起至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 3 万元(含)至 5 万元(不含)的 ,按 70%给予奖励;5 万元(含)至 10 万元(不含)的,按 80%给予奖励;10 万元以上(含)的,按 90%给予奖励。
(十一)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给予全免。
(十二)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其购房、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1.对购买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实验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的,其按规定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但十年内不得转让。
2.对租用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实验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的,其按规定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租金补贴不得与开办补助同时享受。
三、其他事项
(十三)本实施办法所指新引进、新设立、新迁入时间均为本实施办法发布以后。“自申请奖补当年度起五年内”是指可享受奖补的时间为五个年度,自企业满足条件且申请奖补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五年,若五年内,某些年份当年内缴纳税额达不到奖补条件的,当年不给予奖补,也不再顺延结转。
(十四)本实施办法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所有税收及其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包括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和企业股东、高管、职工等缴纳的与本企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地方级分成部分。以上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实验区的税收。
企业纳税额按企业纳税和股东、职工个人所得税合并认定,经营贡献奖励则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分别核算。经营贡献奖补按缴纳税收入库期进行奖补;个人所得税按所属期进行奖补。股权投资企业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行为属企业经营行为,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含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适用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贡献奖相关政策;股权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既有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入,又有工资薪金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经营贡献奖补政策。
(十五)对个人所得税奖励拨付时,按“谁缴纳、谁受益”的原则,所申请企业书面出具付款委托书的,优惠政策兑现窗口可依企业申请将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个人在实验区内的账户。
(十六)对金融机构的奖补实行“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优惠政策兑现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奖补审批表、纳税明细表、企业投资情况表、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区财金局审核认定,区行政审批局兑现奖补资金。
(十七)企业缴纳税额达到奖补条件,可按季度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 80%先行兑现,余下 20%待年终进行清算,由区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核兑现。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享受所有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缴纳税收总额的地方级分成部分。
已获得财政奖补的企业、个人,如有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的,应主动向财政部门退还相应的财政奖补,完成退缴奖补后,方可重新申请奖补。
(十八)凡享受金融业政策的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地区。若企业因自身原因在十年内迁出实验区,不能享受本实施办法,已经兑现的奖补资金需全额返还。
凡享受金融业政策的企业,符合纳统入库标准的,应依法纳入统计。
(十九)本实施办法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本实施办法所指“银行开户”,即凡享受金融业政策的企业,必须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银行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综〔2015〕130 号)、《平潭综 合实验区打 造两岸特色 金融集聚区 的实施方案》(岚综管综〔2015〕259 号)、《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办〔2015〕205 号)、《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指导意见(试行)》(岚综管综〔2018〕167 号)、《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平台发展的实施方案》(岚综管办〔2018〕130 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个人限售股减持申请财政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169 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修订有关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47 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34 号)有关金融业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但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享受过金融业优惠政策(含经营贡献奖、个人所得税奖补、开办补助等)的企业,未满五年的,可按原政策文件继续执行满五年后,再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的现有企业政策;已经满五年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的现有企业政策;属本实施办法发布之前,2015 年后设立、迁入的,未享受过金融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满足奖补条件的,可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期满后,统一另行研究。
 
 
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注册在实验区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企业、产业促进中心(ICC 基地)和科研机构提供必需的办公、研发场所,前三年给予免收租金,后两年给予 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或科研机构补(免)租金建筑面积 1000平方米以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等在实验区成立院士工作站、实验室并建设研究生产线的补(免)租金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内。补助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企业先按规定标准缴交场地租金,每季度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
第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集成电路产业。依托“平潭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雏鹰基金”、“雄鹰基金”等各种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联合兼并等形式优先支持企业滚动发展。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
集成电路企业银行贷款已经发生的,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 50%的补助。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统一按担保额 2%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 对年产值 20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或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按以下标准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10-30 万元,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 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30-100 万元,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 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 85%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入驻实验区的集成电路企业和科研机构采购或移植使用国产 EDA(自动化设计)工具,按其实际购买或移植费用的 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企业购买 IP(知识产权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其实际购买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其中:对采用工艺制程 45nm 以上的,年度最高补助 300 万元,对采用工艺制程 45nm 以下的,年度最高补助 60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初次试流片,按多项目晶圆试流片加工费 80%、芯片工程片加工费(含光刻版费)30%的额度进行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补助最长 3 年。
第七条 对新建集成电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下同)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以下的,按其设备购置金额的 5%进行补助,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以上至 2000 万以下的,按其设备购置金额的3%进行补助,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金额的 2%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各大院校毕业生到实验区集成电路企业工作,在实验区集成电路企业工作的正式员工,其医社保缴交地在实验区,且工作时间满 6 个月的,可享受工资补贴。工资补贴标准为集成电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税前月工资的70%,且大专学历每人每月最高 1500 元,本科学历每人每月最高 2500 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最高 3500 元,博士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最高 4500 元,每人补贴年限最长 3 年。对与实验区集成电路企业签订工作合同的境外员工,每年在实验区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的(以出入境时间为准),可享受同等补贴。
第九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实验区共建微电子领域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装备、封测等领域的实训或技能培训,对入驻平潭且经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培训机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每年 1500 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补助期限 3 年。对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的(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企业培训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期限3年。
第十条 本文件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经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平潭,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凡享受实验区奖补优惠政策的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地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已获得财政奖补的企业、个人,如有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的,应主动向财政部门退还相应的财政奖补,完成退缴奖补后,方可重新申请奖补。
第十二条 经确定给予奖补的项目,由区财政金融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受补助单位。
第十三条 本文件所列的优惠政策与实验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岚综管综〔2018〕150号),《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综〔2015〕205 号)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岚综管综〔2017〕34 号)等涉集成电路产业相关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实验区建筑业做大做强,促进实验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财税扶持政策
(一)实施经营贡献奖励
1.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揽区外工程项目,在区内年度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外地迁入平潭,年度缴纳入库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50%给予税收贡献奖补,自迁纳税年度起,有效期 3 年。在 3 年有效期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已兑现的奖补年数计入其总部企业奖补的规定年限。
(二)实施产值贡献奖励。当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长速度达到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年度增长目标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给予一次性产值贡献奖励,奖励金额10 万元。
(三)实施资质晋升奖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实现资质升级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质晋升奖励:
1.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 300 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 50 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30 万元。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的通知》(闽建许〔2014〕530 号)文件直接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在此奖励范围。
2.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晋升综合资质的,奖励 5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晋升专业(行业)甲级资质的,奖励20 万元。
(四)实施企业开办奖励。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外地迁入平潭,营运满一年并已纳统和缴纳税收的建筑业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
1.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特级资质的,奖励 400 万元;一级资质的,奖励 100 万元;二级资质的,奖励 20 万元。
2.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的,奖励 50 万元。
3.服务咨询企业。具有综合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以及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甲级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奖励 100 万元;具有专业(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奖励 50 万元。
二、促进企业业绩承揽
(五)加大区内市场供给。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区内工程项目建设。区内社会投资项目选择本地施工企业施工的,按施工企业承揽该项目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30%给予投资者奖励。
(六)支持组建联合体。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主动加强与央企、国企等实力较强的区外大型建筑企业形成战略联盟,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区外大型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拓展区内建筑市场的,在差异化监管等方面予以优先服务;区内工程项目招标中需要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除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外,鼓励招标人优先选用本地建筑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
(七)推动岚台建筑业融合发展。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与台湾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区内公园景观、市政道路、房屋建筑、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开发等工程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借鉴台湾地区管理模式,试点开展在工程管理机制和行业标准共通。
三、支持企业创优创新
(八)实施优质工程专项奖励。对工程项目获得较高荣誉的,其主要承建单位为本地建筑业企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优质工程专项奖励:
1.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的,奖励 200 万元;
2.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的,奖励 100 万元;
3.获得“闽江杯”或其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 50 万元;
4.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金奖、国家 AAA 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奖励 30 万元;
5.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麒麟杯”优质工程奖的,奖励 20 万元。
同一工程项目先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采用联合体模式的项目,联合体第一主体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其余成员不予奖励。
(九)支持企业提升信用分。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参与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对积极响应、表现突出的企业,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纳入信用加分。
四、优化政策服务水平
(十)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组建建筑业服务工作专班,建立重点企业“一对一”“点对点”对接帮扶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机制,对重点企业升特级资质、大型企业迁入平潭等重大问题,可另行个案,提请区党工委管委会“一事一议”集体研究。
(十一)支持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支持区建筑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企业作用,开展人员培训、技能鉴定、优质工程评选等公益性工作,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的,按考试合格人数给予其每人次 100 元的奖励;
2.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按考核合格人数给予其每人次 500 元的奖励;
3.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按鉴定合格人数给予其初级每人次 200 元、中级每人次 250 元、高级每人次 300 元的奖励;
4.开展“麒麟杯”优质工程评选的,按获得优质工程项目数给予其每个项目 5 万元的奖励。
各级各部门在评优评先时要将区建筑行业协会纳入评选范围,并适当倾斜。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中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指注册地在平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和咨询、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科研机构等。
(二)本实施意见中的区外工程指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接的项目所在地在实验区以外的工程项目。
(三)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实验区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执行。同时符合实验区多项同类别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时享受多种优惠政策的,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的数额。
(四)政策兑现与企业信用挂钩,若发生列入各级各类“黑名单”等信用不良行为的企业,在信用不良信息有效期内,均不得享受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各类扶持政策。
(五)凡受到奖补的企业十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变更,确需外迁或变更工商注册地的,在企业全额退还奖补资金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手续。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2018年修订)》(岚综管综〔2018〕190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由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 号),为进一步加快促进实验区航运业发展,调整实验区船舶结构,壮大实验区支柱产业,引导企业集约化、大型化发展,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现结合实验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新增运力奖励
在平潭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 3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落籍平潭的,予以新增运力补助。船龄 5 年及 5 年以内每载重吨补助 100 元,船龄 5-10 年(含)每载重吨补助 70 元,船龄 10-12 年(含)每载重吨补助 60 元,船龄 13-15 年(含)每载重吨补助 50 元,船龄 16-18 年(含)每载重吨补助 30元,船龄 19-20 年(含)每载重吨补助 20 元。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航运企业自有运力,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实验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融资租赁船舶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自有船舶补助标准降低 20 元。
在以上奖补基础上,3-5 万载重吨船舶每载重吨增加 10元补助,5 万(含)载重吨以上船舶每载重吨增加 20 元补助。申请上述新增运力补助的企业,自该新增运力船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当年度起,在政策有效期内按不同纳税情况进行奖补申领:
(一)企业任意一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企业总运力每载重吨 20 元,可一次性申领 100%新增运力补助,申领次数一次为限;
(二)企业任意一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企业总运力每载重吨 10 元,可申领 50%新增运力补助,申领次数以两次为限;
(三)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船龄在 5 年及 5 年以内的,奖补申领不与纳税挂钩,可在办理运营证后一次性申领 100%新增运力补助,申领次数一次为限。
二、支持企业做大规模
鼓励区内航运企业做大规模,对自有并经营 3000 总吨以上且船龄 20 年以内的船舶运力规模达 5 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50 万元,每增加 5 万载重吨再奖励 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 350 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
三、施行经营贡献奖励
(一)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 100 万-500 万(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 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 500 万-1000 万(含),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6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 1000 万以上,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70%予以奖励。
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资格认定为: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并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的航运企业;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在实验区纳税,完税证明中的税款所属时期应在取得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之后的方可享受上述奖励;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发票,发现有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 100 万-500 万(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 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 500 万-1000 万(含),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6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 1000 万以上,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70%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资格认定为: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证明的劳务派遣公司、船员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国际船舶代理、船舶交易等企业;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在实验区纳税,完税证明中的税款所属时期应在取得有效的资质证明之后的方可享受上述奖励。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发票,发现有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 100 万元(含)以下的按季度申请,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大于 100 万的按月申请。
四、予以个税奖励
区内航运企业、航运服务业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船员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三类),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3万元(含)至 5 万元(不含)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5 万元(含)至 10 万元(不含)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90%予以奖励。
五、支持航运人才建设
支持设立船员培训机构,给予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奖励,其中培训沿海普通船员,给予每年每人次 500 元奖励,培训沿海管理级船员,给予每年每人次 700 元奖励。单个机构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六、其它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航运服务业企业,可按综合成本价购买由实验区统一承建写字楼、但十年内不得转让;在政策有效期内,对租用区内国有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 30%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
七、相关说明
(一)企业纳税额按企业纳税和股东、职工个人所得税合并认定,经营贡献奖励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和个税奖励分别核算。
(二)享受财政奖励、补贴的企业必须在实验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奖补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干货船、散货船、木材船、冷藏船。
(三)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 51%的船舶。
(四)船龄以船舶建造日期至新增运力日期的年限进行核算。新增运力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
(五)企业总运力是以申请运力奖补船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当日公司已取《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全部船舶的运力的核算。
八、附则
(一)享受奖补的航运企业 10 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实验区。享受奖补的自有船舶自落籍后(融资租赁船舶自首次享受奖补后)10 年内不得迁出实验区,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提前将船舶迁出实验区的,需全额退还该迁出船舶的新增运力补助,全额退还奖补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本文件所列的优惠政策与实验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181号)同时废止。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迁入实验区并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船舶的新增运力奖补标准继续适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181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实验区区域创新中心建设,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赶超,打造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扶持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现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福建省《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 知 》(闽政〔2016〕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通过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拥有实际的运营场地和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在辖区内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孵化、创新资源共享等业务的各类科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等。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促进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各项补助或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从年度科技预算中统筹拨付,设立区级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评审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在中国平潭官方网站、平潭时报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后通过的企业、机构,由区经济发展局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证书。
 
第二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培育
第五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进和吸收利用境内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通过实验区评审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六条 积极扶持现有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申报省级科技型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等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取得“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区经济发展局方给予推荐,认定程序按照省里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科技成果后补助奖励。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研发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经行业专家评审并择优推荐,对获得区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科技成果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7 万元的科技成果后补助。
 
第三章 扶持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九条 区经济发展局根据评审专家组的综合评分结果,依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和分类(实行 100 分制),综合评分在 85-100 分范围的列为 A 类,综合评分在 70-84 分范围的列为 B 类,综合评分在 60-74 分范围的列为 C 类,综合评分低于 60 分的给予淘汰。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实验区自建或共建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战略等研发机构。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并被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研发平台”证书的单位,根据其综合评价等级:A 类、B 类和 C 类,分别一次性给予 60万元、45 万元和 30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具有独立法人性质且运营满一年的技术转移中心、虚拟研究院、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根据其业务性质、公共服务水平等综合评价等级:A 类、B 类和 C 类,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5 万元和 20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对接转化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对实验区企业购买转化落地的成果采取阶梯式资助:单项交易额在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交易额 10%以下的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 30 万;单项交易额超过 100 万元且在 2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交易额 10%以下的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 50 万元;单项交易额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 号)予以补助。申请补助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在市级政府以上批准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运行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对通过区经济发展局新认定具有独立法人性质且运营满一年的区级各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互联网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科技类创新创业平台,根据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等综合评价等级:A 类、B 类和 C 类,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8 万元和 5 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新建用房每平方米 200元、上限 100 万元,改扩建用房每平方米 100 元、上限 5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实验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区级财政按省级补助(奖励)额度给予 100%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在实验区登记注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类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部委组织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配套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对获得省直部门组织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配套 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对获得实验区直部门组织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配套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
第十六条 大力引进台湾地区先进的技术、成果、专利等创新要素在实验区落地转化,对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在实验区落地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及申请承办“岚台科技创新论坛”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本规定 150%配套奖补。鼓励境内外机构在实验区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实验区将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促进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纳入区级管理的科技创新平台须于每年度 12 月前报送本年度平台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并开展两年一次的平台运行绩效评估工作,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平台予以淘汰,对运行良好的区级平台,根据其业务性质、总体业绩与公共服务能力等情况,择优每年予以 5—10 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补助和奖励经费,仅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要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制度,对获得资助的补助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享受本规定扶持范围内的各类主体,工商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归口及银行账户等关系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且五年内不得移出平潭。提前迁出实验区的,需全额退还奖补,全额退还奖补后相关部门方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各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产业奖补窗口统一受理,按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上限”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同时《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若干暂行规定》(岚综管综〔2016〕186 号)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若干暂行规定》(岚综管综〔2016〕187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