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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关于培育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行动方案 长政办规〔2022〕14号

发布时间:2022-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要求,深化“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专项行动,打造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提升本区域产业水平,鼓励域内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采用集团化运营模式做大做强做优,结合我区实际,在《福州市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基础上,制定如下方案与政策。 
一、对象与目标 
(一)对象:在我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工商登记及纳税纳统的企业。 
(二)目标: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 
1.力争工业(贸易)集团企业实现千亿级3家以上、300亿级3家以上、100亿级12家以上; 
2.力争建筑业集团企业实现50亿级3家以上、100亿级1家以上; 
3.力争经编(花边)集团企业实现20亿级2家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壮大规模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 
1.工业(贸易)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800亿元、1000亿元,按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新增对地方经济贡献的部分,分别给予30%、50%、70%、80%、90%奖励,实行年度兑现,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2.建筑业集团企业,在享受《福州市长乐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长政办规〔2022〕4号)政策的基础上,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按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新增对地方经济贡献的部分,分别给予50%、70%、90%奖励,实行年度兑现,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3.经编(花边)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30亿元、50亿元,按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新增对地方经济贡献的部分,分别给予50%、70%、90%奖励,实行年度兑现,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以上奖励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集团企业或其子公司已享受平台经济等其他区级奖励政策的,该子公司对地方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不能重复享受。 
(二)鼓励争创品牌 
1.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上榜“福建企业100强”“福建民营企业100强”且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上榜“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行年度兑现。 
2.2022年之前已上榜“福建企业100强”“福建民营企业100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持续保持且排名有5位次、10位次以上提升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持续保持且排名有5位次、10位次以上提升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实行年度兑现。 
(三)加大引才扶持 
1.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个人工薪所得税年纳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员工,按年度个人工薪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但是必须提供长乐本地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发票、教育培训费等)作为申报依据。 
(2)按照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规模和行业类别,分为三档: 
第一档:工业(贸易)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亿元(含)以上;建筑业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50亿元(含)以上;经编花边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含)以上; 
第二档:工业(贸易)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300亿元(含)以上、建筑业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含)以上;经编花边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30亿元(含)以上; 
第三档:工业(贸易)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含)以上;建筑业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含)以上;经编花边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亿元(含)以上; 
按照以上三个档次,五年内每年每家集团企业自主分别认定不超过5、3、1名额,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就学。 
2.对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的员工,优先评定享受《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航就业创业的十条措施》和《福州市长乐区关于加强产业工人就业保障的八条措施》有关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人才奖补政策。 
(四)优先要素保障 
1.用地方面: 
(1)鼓励项目提升改造,在符合产业规划和安全生产、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在原有已批的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等方式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且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集中统一建设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报经批准后,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鼓励龙头集团企业自建人才房,支持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在工业(产业)园区周边建设配售型人才房,出售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产业工人,通过公开出让并采取“限地价、控房价、限售”等方式出让土地,以保障产业工人安居乐业。 
2.用电方面: 
支持龙头集团企业自建变电站,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两节”用电资金补助。 
3.用能方面: 
“十四五”期间能耗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项目,推动大项目争取获得国家能耗指标单列。 
4.用气方面: 
争取降低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享受大型企业配气价格优惠政策。 
(五)加强金融信贷服务 
对列入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培育对象的,将建立金融信贷绿色名录,定期监管,原则上不允许银行金融机构抽贷、压贷;加强对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的上市辅导服务,支持企业到主板、科创板或赴境外上市,解决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六)优化营商环境 
持续鼓励企业争创千百亿集团企业的激情,大力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优先推荐龙头集团企业和企业家参加国家、省、市、区“功勋企业(企业家)、优秀企业(企业家)、明星企业(企业家)”等评优评先活动。 
(七)支持开拓市场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龙头集团企业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由区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所属项目对目录中企业的名优产品可依法依规应用尽用。主动对接龙头集团企业产品销售需求,帮助企业通过创新销售模式、行业内多企合作等形式,协调解决企业产品销售困难问题。 
(八)支持龙头集团企业建设园区以商招商 
按照《福州市长乐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执行。 
三、保障机制 
(一)成立区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公安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工信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服务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奖励兑现等申报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建立“马上就办”的工作制度,明确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服务专办,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供“绿色通道”,为千百亿龙头集团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集团企业”是指在长乐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纳统的公司,并至少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核算龙头集团企业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要求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25%以上)。 
(二)本方案中培育千百亿集团企业对象认定,须由企业于每年初(或本政策出台之初)向乡镇(街道)申报,并由区工信局统一汇总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工信、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每年度培育千百亿集团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名单。 
(三)本方案“鼓励争创品牌”中营业收入以榜单发布的为准;“鼓励壮大规模”中“集团企业”营业收入以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的“集团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在统计联网平台报送的财务状况表中营业收入总和为准。 
(四)本政策由企业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向属地乡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并初审,兑现流程参照产业扶持政策(长政综〔2021〕283号)。 
(五)本措施奖励上限为不超过集团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六)本政策中集团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实行“工、贸分离”测算,即:工业生产型企业按照主体税种进行测算,商贸服务型企业按照全税种测算。 
(七)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若遇上级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八)本政策措施由区工信局、财政局等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