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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关于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六条措施 梅政综〔2019〕144号

发布时间:2019-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奖励新增文化企业。对当年新入库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每家企业8万元一次性奖励(月度新增企业入库至奖补兑现期间必须按规定正常申报统计数据,年度提升企业入库至奖补兑现期间必须按规定正常申报统计数据一年以上)。
第二条 鼓励发展创意设计服务。引导建陶、建筑、工艺品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经认定为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服务类企业(以工商注册为准),其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20万元(含)的,奖励20万元;首次超过100万元(含)的,奖励100万元,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三条  支持文化企业赴境内外参加有关文化贸易大型展会。经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参加各级政府主办的文化类展会和具有较高知名度、行业影响力的文化类行业专业展会,给予参展单位按展位费、布展费、货物运费、差旅费50%的比例补助,每个展位不超过5万元,单家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扶持广播影视类作品的二度创作,通过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核同意的,由县财政给予拍摄启动资金扶持,具体为每部电视艺术片3万元、广播剧3万元、电影(90分钟)5万元、电视剧9集以下中短片20万元、电视剧9集(含9集)以上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在闽清县内从事文化创意行业,并在全国、省级文化创意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企业和个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获国家级金奖1万元,银奖5000元,铜奖3000元;省级金奖5000元,银奖3000元,铜奖1000元。鼓励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引进人才工作满1年后,由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每人每年生活补贴108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每人每年7200元,为期3年;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200元,为期3年。
第六条  鼓励陶瓷企业向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对于陶瓷企业转型陶瓷文化企业,并经上级统计部门认可属于文化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及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本措施由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