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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榕政规〔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10-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影视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每年安排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影视企业做大做强和影视作品创新提升。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影视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从事影视作品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出、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原创影视剧本创作。鼓励本土原创影视剧本和深刻反映福州传统历史文化及现实生活,富有福州地方特色,讲好福州故事,体现时代精神的影视剧本。
对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并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含甲种、乙种)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影视作品,给予剧本奖励5万元;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收购的,按其单位形成地方贡献全额给予奖励,个人形成地方贡献给予50%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优秀影视剧本,给予相应资助金额100%的配套奖励;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30万元,完成拍摄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1万元/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发行播出。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方式给予第一出品企业奖励:
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电影,票房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票房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公布数据为依据,下同)。在电影频道(CCTV-6)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黄金时段(19:30—22:30)播出的奖励50万元,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
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19:30—22:30)首播的电视剧,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以上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奖励减半。
网络平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在优酷土豆网、爱奇艺视频、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视频、1905电影网、西瓜视频、芒果TV、皮皮虾、抖音等国内重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排名为前五位的,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投资比例给予我市出品企业相应奖励。
第五条  奖励优秀获奖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和金丝路奖的奖励100万元,入围奖励50万元,其中在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和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的,每部奖励出品方1000万元;获得国内其他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的奖励50万元。同一作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第六条  大力拓展福州影视文化国际交流空间,支持影视作品“走出去、请进来”。凡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成功赴境外发行,发行成交价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5%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市企业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院线发行放映,票房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引进我市行政辖区外的影视企业。境内外电影企业、境内广播电视制作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按其对地方贡献额,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支持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按工作室对地方贡献全额给予奖励,个人对地方贡献给予5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第八条 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视作品在我市取景拍摄。对宣传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发展我市文化旅游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公映的影片或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播出的电视剧,以我市为主要外景取景地,且时长不少于30分钟,每分钟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影视片名或内容中突出“福州”地名(含闽都、榕城等别称)或显著出现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正面宣传福州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奖励10万元。动画电影将故事主背景或主场景等设计成福州景物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
第十条  除本措施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外,其他条款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所有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由市级财政向企业统一兑现,并向相应县(市)区财政结算。
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条款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本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2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电影主管部门(电影方面)、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视剧方面)、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