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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 梅政办〔2021〕83号

发布时间:2021-11-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提高闽清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县财政局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受让的奖励;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奖励。

第四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资助或奖励。

第五条  对发明专利授权或受让地址在闽清县辖区内的发明专利进行补助或奖励:

(一)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发明专利获授权的,每件给予缴纳官方规定费用50%的补助,每件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企业通过受让获得省外有效发明专利排他性使用授权的,按件给予奖励,单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全年全县奖励总件数不超过150件。(含150件,以提交奖励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为基准)

第六条  对项目实施地在本县,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

第七条  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县内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5万和3万元。一年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优势(示范)企业荣誉的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助差额。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县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九条   同一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资助不重复颁发。申请奖励和资助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时间起一年内为申请的有效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退回,且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或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梅政综[2020]67号)同时废止。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县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