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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闽清县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 梅政综规〔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8-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旅游发展大会以及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强旅游”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福建知名的“全福游 有全福”旅游目的地,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

一、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50万元,主要用作旅游品牌宣传、旅游项目建设运营、旅游富民建设、旅游创优奖励、旅游民宿扶持奖励、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奖补、旅游人才建设扶持等促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的奖补资金。

二、旅游品牌宣传资金

1.县文旅主管部门在电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网络等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投放闽清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制作文旅宣传视频(含招商宣传视频)、文旅宣传品(含文旅招商项目手册)、微信公众号运营等,按照审定项目支付金额给予全额拨付。

2.对由县文旅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大型旅交会的旅游企业,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

3.对各乡镇、旅游企业联合县文旅主管部门举办文旅节庆、赛事活动给予补助,按照审定项目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三、旅游项目建设运营资金

1.旅游景区设施提升补助。用于A级旅游景区的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旅游厕所、安全设施、标识标牌、旅游服务中心、充电桩、智慧旅游、游步道、停车场及博物馆、图书馆、非遗展示、民宿展示等文化场所),单个旅游景区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2.县旅游集散中心运营补助。每次组织游客人数不低于100人,且年组织游客不少于5000人次的,每年给予集散中心10万元运营补助。

3.露营地补助。符合《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依托重点景区建设的露营地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25万元。

4.全域旅游小镇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全域旅游小镇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

5.旅游厕所补助。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对新建厕所达到A、AA、AAA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A、AA、AAA标准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补助。

6.旅游品牌建设资金。对游船经营企业新购游船、游艇用于旅游的船只,购置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补助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旅游富民建设资金

1.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补助。被市文旅局确定为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创建单位的,在创建期内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

2.红色旅游奖补。用于扶持各类重点红色旅游点(村、景区)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展馆旧址的修复改造等项目建设,给予项目建设费用的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红色旅游点(村、景区)新评定3A级以上景区的,另外按A级景区品牌建设奖励标准予以奖补。

3.乡村旅游品牌奖励。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金牌旅游村的,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10万元。

五、旅游创优奖励资金

1.对新评定为3A、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2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0万元。

3.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星级酒店和温泉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

六、旅游民宿扶持奖励资金

1.旅游民宿等级培育奖励。鼓励民宿开展星级评定,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被评定为丙级、乙级、甲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2.旅游民宿集聚发展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村发展旅游民宿,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联合发展。对单一行政村的合法旅游民宿经营户达15户或总床位达150张以上的,经所属乡镇政府和县文旅部门共同认定后,对投资用于旅游民宿标识系统建设、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投资总金额50%的补助,每个行政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奖补资金

对依托梅邑文化、红色文化、非遗技艺等资源要素,创作主题鲜明,贴近市场需求,有固定演出团队,定时定点在历史文化街区、A级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等文旅消费场所演出的,由文旅部门根据演艺作品影响力、艺术性、开演时长、演出频率等综合考量,给予每家文旅演艺企业10-15万元补助。

八、旅游人才建设奖补资金

1.导游大赛获奖选手奖励。获得国家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获得县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

2.对景区、旅行社、民宿、酒店等相关县内旅游从业人员,县文旅部门每年安排若干次免费教育培训,培训教育费用按照审定项目支付金额给予全额拨付。

九、其他事项

1.申报审核。县文体旅局、县财政局根据本措施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拨付经县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监督管理。县文体旅局和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并追踪问责。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3.项目申报单位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三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除另有规定外,本措施适用于闽清县域范围内的旅游项目。

5.本办法由县文体旅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此前印发的《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闽清县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梅政综〔2021〕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