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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2-07-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9〕110号)精神,我市开展2021年福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单位应于8月27日前向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统一封面格式及内容要求(附件1),A4 版面简装成册,加盖骑缝章。其中: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项目无需提供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

2.项目申报单位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由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初审时核对查验。

三、项目评审程序 

(一)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核。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附上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当地公安部门确认的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结果(附件7)、项目申报单位纳统情况核对结果,有申报“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补助”的还需附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概况列表》(附件8)。以上材料电子版需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fzdzsw@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三)福州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会同福州市财政局确定扶持项目,并通过福州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四、其他事项 

(一)本扶持政策所需资金,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晋安区、马尾区的项目申报单位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长乐区、县(市)、保税区、高新区的项目申报单位由本辖区财政自行负担。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扶持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